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
以常见的房屋建设工程为例,隐蔽工程一般包括地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管线工程、地板基层、护墙基层、门窗套基层、吊顶基层、强电线缆、网络综合布线线缆,例如网线、电话线、监控线、电梯通话线等。
隐蔽工程在隐蔽后,还会进行其他工程施工。如果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后,已经进行其他工程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隐蔽工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质量是否合格等问题发生争议,很难通过现场勘察进行核实。即使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往往也只能通过破坏性勘察,才能得出鉴定意见。这必然会对建设工程造成巨大损害。
为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本条规定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发包人负有及时检查的义务,并对工程完成情况提出意见。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没有及时检查的,应当承担工程日期顺延和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律后果。因为如果发包人不及时检查,承包人无法获得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的记录,就无法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这将影响承包人进行下一步施工,对承包人造成损失。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不利后果,主要体现在:一是影响工期进度;二是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
发包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承包人有权请求进行相应的工程顺延,顺延工程的时间长度应当与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工程延误相一致,如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指引
根据本条规定,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承包人在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通知发包人检查。如果承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不能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是发包人事后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协助,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
二是如果承包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隐蔽工程不能及时检查,影响施工进度,进而导致整个工程工期延误的,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相反,如果在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已经通知发包人检查,但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则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包括承包人顺延工程日期以及承担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