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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804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804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 发包人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3. 赔偿责任: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错,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误区二:发包人只需赔偿损失不需要采取措施——错,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误区三:赔偿范围仅限于停工损失——错,包括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804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804条条文演变
本条沿袭了原《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原《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本条对原《合同法》第284条规定未作修改。
民法典第804条条文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的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承包人可以停建或者缓建。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情形,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包人增加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因发包人原因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建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等等。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建、缓建、顺延工期,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同设计人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者变更设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设计文件送交承包人。发包人还应当赔偿因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适用指引
在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应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必要时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承包人应当就停建、缓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支出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的规定,承包人对于因未履行减损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Q:本条关于“发包人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A: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Q:本条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A: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错,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误区二:发包人只需赔偿损失不需要采取措施——错,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误区三:赔偿范围仅限于停工损失——错,包括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