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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97条(发包人的检查权)条文内容及释义解读,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民法典第797条条文内容原文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民法典第797条实务要点速览
1. 一句话理解: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 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3. 限制条件: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
4. 常见误区:误区一:发包人不能检查承包人的作业进度、质量——错,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误区二:发包人可以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进行检查——错,应当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检查;误区三:发包人的检查权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797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检查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797条条文演变
民法典第797条条文解读
发包人对施工作业的检查权,源于其合同主要权利即有权取得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水平,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第一,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检查。工地代表、监理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改正。如果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工地代表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本条虽然确认的是发包人的检查权,同时也意味着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的合理检查。承包人应当为工地代表和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和协助,并应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月份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度报告表、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如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不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当发包人或工地代表、监理人提出改正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改正。
第二,发包人的检查应以不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为前提。如果因为发包人或者工地代表、监理人的不当行为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正常作业,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返工、窝工等损失的,承包人还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适用指引
检查权是发包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发包人不行使检查权,并不影响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即使发包人未进行检查监督,并不能减免承包人对施工工程质量的责任。
FAQ 高频问答
Q:如何理解本条规定?
A: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Q:本条关于“检查权”的规定是什么?
A: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Q:本条关于“限制条件”的规定是什么?
A: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
Q:关于本规定有哪些常见误区?
A:误区一:发包人不能检查承包人的作业进度、质量——错,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误区二:发包人可以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进行检查——错,应当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检查;误区三:发包人的检查权没有法律规定——错,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Q: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