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辽宁法规规章 > >

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2025-01-12 21:23 admin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23年5月24日
 

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数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四条  规章设定罚款数额,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定不同数额的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规章 罚款限额
上一篇:辽宁省邮政条例

下一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辽宁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
  •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最新资讯

  •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
  • 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
  •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
  •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