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2016-11-22
文 号:琼高法[2016]228号
海南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程(试行)
(2016年10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一、庭前准备工作
二、庭审准备工作
(一)书记员庭审准备工作
(二)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三)宣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情况
(四)核对确认到庭诉讼参加人身份
(五)宣布开庭
(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七)宣读再审裁定书
(八)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九)诉讼参与人宣读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十)告知庭审阶段和进行诉讼指导
三、法庭调查
(一)宣布法庭调查
(二)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
(三)归纳再审请求
(四)归纳争议焦点
(五)询问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以及原审有无遗漏认定相关事实
(六)对当事人有异议或原审遗漏认定的事实作出认定
(七)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一)进行法庭辩论
(二)法庭辩论结束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法庭调解
(一)进行法庭调解
(二)终结法庭调解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一)宣布休庭
(二)法官退庭和评议
(三)宣布评议结果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他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庭前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审阅再审申请书(抗诉书)、答辩状以及原审卷宗材料,撰写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判要点、申请再审或抗诉的事实和理由、争议的焦点问题。
2.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且有新证据提交的,应视情况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
3.根据阅卷笔录以及庭前证据交换或庭前会议的情况拟定庭审提纲,确定庭审的重点。
4.核对再审裁定书(抗诉书)等是否已经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确定开庭日期,安排书记员在开庭三日前送达开庭传票、通知书和发布开庭公告。
5.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指派下,独立或配合完成上述工作。
二、庭审准备工作
(一)书记员庭审准备工作
1.检查法槌、审判员、各诉讼参加人的名牌位置是否正确,庭审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席就座。检查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如有未到庭的,应立即向审判长报告。
3.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核对到庭诉讼参加人身份。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等出庭的,应在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4.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传票》、《出庭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5.公开开庭的,还应查验参加旁听人员的身份证,如发现有证人、鉴定人、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未获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在场的,应当经说明后请其离开法庭。
(二)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2.审判长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3.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人员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置于静音、振动状态。
(三)宣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情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待合议庭成员落座且审判长宣请在场其他人员坐下后,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工作情况。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抗诉机关×××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抗诉案件)。出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有: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
旁听人员共有××名,其中经批准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有:×××新闻单位×××记者、×××记者等。
庭审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四)核对确认到庭诉讼参加人身份
1.审判长请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报告身份情况(抗诉案件)。审判长按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的顺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询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询问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询问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执业身份以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询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询问姓名、性别、在该单位的职务以及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为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询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委托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内容以及代理权限。
2.审判长核对相关陈述是否与当事人所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记载的情况是否一致。
3.审判长按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的顺序依次询问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1)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证据。审判长应视情当庭宣布休庭对此进行评议。经评议,认为异议成立,他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符合出庭条件的,应当庭或恢复开庭后再宣布休庭,待问题解决后再行恢复开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经当庭或恢复开庭进行说明后继续开庭。
(2)各方当事人对他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的,审判长宣布:经核对,出庭人员以上所述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所记载的内容相符,且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均无异议,以上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3)因再审申请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加人没有到庭而决定缺席审理的,审判长宣布:今天开庭的传票我们已经送达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五)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法槌,然后宣布:×××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申诉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诉人)×××(案由)纠纷再审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
(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审判长:本案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列席今天的庭审,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七)宣读再审裁定书
由审判长或由审判长指定一合议庭成员宣读再审裁定书。
(八)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审判长:本案开庭前本院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原审上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是否已收到?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有当事人未收悉或不清楚的,应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长: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如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庭审活动继续进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审判长应宣布休庭,待回避问题解决后再行恢复开庭。
(九)诉讼参与人宣读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审判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防止虚假诉讼,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我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推行诚信诉讼制度。本案开庭前,本院已向各方送达了《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各方是否已收到,对其内容是否已清楚?
均表示已收到且清楚的,审判长告知按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序依次起立宣读《诚信诉讼保证书》并当场签署后递交法庭。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代表人宣读和签署。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由其中一人作为代表宣读《诚信诉讼保证书》。
如有诉讼参与人庭前未收到《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的,应当庭补充予以送达,并给予一定时间让其阅读清楚后再宣读和签署。
当事人未到庭的,应由其代理人代为宣读并在庭后转交当事人予以签署后3日内送交法庭,有特殊情况3日内不能送交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限时送交法庭。
诉讼参与人拒绝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或不提交签名捺印的《诚信诉讼保证书》的,应记录在案,并告知拒绝签署将承担的责任。
(十)告知庭审阶段和进行诉讼指导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几个阶段进行。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若审判长阅卷时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中含有侮辱对方人格或贬损法院、法官、抗诉机关的言词,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更正,情况严重的予以训诫,要求各方当事人遵守诉讼礼仪,尊重对方,尊重法庭,敬畏法律)。
三、法庭调查
(一)宣布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二)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
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首先请再审申请人陈述再审请求和理由,然后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最后请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因抗诉再审的,首先请抗诉机关出庭人员宣读抗诉书,然后询问申诉人是否同意抗诉机关抗诉书、是否有补充意见,最后请被申诉人进行答辩,请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有申诉人的,首先请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和理由,然后请被申诉人进行答辩,最后请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没有申诉人的,依次请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其他原审当事人陈述对原审判决的意见。
一方当事人有一人以上的,在一人陈述完后,审判长应征询其他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归纳再审请求
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除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没有申诉人的外,审判长应根据再审申请人(申诉人)的陈述明确其再审请求。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及其他原审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的,应一并予以明确。
对于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出于诉讼技巧考虑,明显不成立的再审请求,审判长应予以释明,引导其从抗辩角度进行主张。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应引导其撤回,否则不予受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归纳争议焦点
根据当事人的再审诉辩情况(抗诉案件还应结合抗诉机关抗诉意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并应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五)询问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以及原审有无遗漏认定相关事实
1、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就各方对原审认定的没有异议的事实,经说明和合议后当庭予以确认,但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及身份关系和程序性的事实除外。
2、归纳当事人对原审认定有异议的事实,以及原审遗漏认定的相关事实并组织举证、质证和认证。
(1)举证
当事人再审中举证的,首先应要求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其次应要求其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及拟证明的事实。
抗诉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出示并予以说明。
(2)质证
首先,当事人就所举的证据是否属于再审中的新证据发表意见。对于抗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当事人就是否属于抗诉机关有权调查核实的范围发表意见。其次,当事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该证据对所争议事实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发表意见。
对于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宣布:传证人到庭。
证人入座后,审判长:请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家庭住址以及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告知证人的作证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同时询问其是否已收悉《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未收悉的,应当庭向其送达。让其宣读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证人应先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简要陈述,之后由当事人及法庭对其进行询问。对于当事人一方申请出庭作证的,应先由该申请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由相对方进行询问;对于法院依职权通知出庭作证的,应依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的顺序依次询问。证人作证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无关联性的,法庭应予以制止。对证人的询问不得带有启发性或诱导性。对两位以上证人出庭就同一事实作证且所作证相反或不一致的,可责令其相互对质。
询问证人结束,审判长宣布:请证人退庭。
针对证人证言,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和当庭质证。
鉴定人、勘验人和检查人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的,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进行。
(3)认证
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认证结论。
对于是否属再审新证据作出认定。
对于属再审新证据的,各方没有异议且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经合议后可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就该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作出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就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认定。不具备其中一项的直接予以排除,全部具备的,就该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作出认定。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7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拒不说明逾期提供的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和民诉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不同情形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六)对当事人有异议或原审遗漏认定的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所举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且对于所争议事实具有证明力,并达到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8条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应认定该事实存在。
(七)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四、法庭辩论
(一)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以及案件的处理综合发表意见。辩论过程中,不得未经法庭许可打断他方发言;发言应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的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
按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的顺序请各方依次发表辩论意见。
一轮辩论结束,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如一方需反驳对方观点或有新的观点需要阐述的)。辩论原则上不超过三轮。应强调,发言的内容不宜重复。
法庭辩论中发现有关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恢复法庭辩论。
(二)法庭辩论结束
辩论意见发表完毕后,审判长宣布:经过×轮的辩论,各方已经充分阐述了各自的意见,法庭也认真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如各方确实还有新的意见或认为有遗漏,庭后需要补充的,可以以代理词的形式在休庭后一周内向法庭提交。法庭辩论结束。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主要是就案件的处理概括性地陈述各自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被申请人(被申诉人)、原审上诉人(其他原审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六、法庭调解
(一)进行法庭调解
审判长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委托代理人有调解授权的,审判长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均愿意法庭主持调解的,法庭即可组织调解;仅有委托代理人到庭且无调解授权的,可让代理人庭审结束后将法庭主持调解的意见转告当事人,如有调解意愿的,法庭可随时主持调解。
(二)终结法庭调解
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经法庭调解不成,审判长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即使不能当庭进行调解,但确有再行调解的必要和可能,应当在休庭后进一步作调解工作。
七、休庭、评议和宣判
(一)宣布休庭
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二)法官退庭和评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由审判长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然后由其他合议庭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评议完毕,由审判长就评议情况和结果进行小结,以评议的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形成决议。
案件有法官助理参与的,可列席合议庭评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对案件无表决权。
(三)宣布评议结果
1.法官入庭和恢复开庭
庭审准备就绪,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合议庭成员落座后,审判长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2.当庭宣判
合议庭已形成决议的,审判长宣布:经评议,本庭已对本案的处理形成决议,现予宣布:……
宣判的内容包括:(1)认证结论(先前已宣布的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结果以及诉讼费的负担。
在审判长宣告裁判结果(主文)前,由书记员宣布:全体人员起立。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宣读完毕,审判长敲击法槌;再由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审判长宣布闭庭并敲击法槌。
散庭后,书记员请诉讼参加人阅读法庭笔录并签名或盖章。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以及参与庭审的法官助理亦应及时在法庭笔录上签名。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并将该情况记入笔录。
3.不当庭宣判的,恢复开庭后,审判长说明情况并告知择期宣判后,宣布休庭(敲击法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