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2013-02-06
海南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规定
琼高法[2013]23号
为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外交及对港澳台工作大局,有效落实中共中央、海南省委各项相关决策部署,确保海南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司法协助、司法交流等工作。
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工作(包括对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的具体处理)由各法院有关审判业务部门按照审判业务分工负责办理;其他涉外涉港澳台工作,由各法院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全省法院涉港澳台工作。
第三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涉外处和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分别作为全省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并具体办理全省法院案件审判以外的涉外涉港澳台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法院应对案件审判以外的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一个部门归口管理、并至少确定一名专办人员具体负责。
为加强领导、提高效率,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办人员应直接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接相关工作,无需经中级人民法院转递。
第五条 全省各法院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本院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完成司法协助工作和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全省各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掌握本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受理数据和审理情况、必要时报送裁判文书。
全省各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重大案件、敏感案件和刑事案件,应立即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通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七条 全省各法院收到对本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的反映或投诉材料,应由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时转请和协调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尽快作出处理,并负责统一对来文单位作出回复、同时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就重大敏感问题对外作出回复前,应先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未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不得直接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开展司法协助、司法交流工作,不得擅自就司法协助、司法交流等事项对外国、港澳台地区作出回复。
第九条 全省各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
司法解释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司法协助案件,规范制作办案文书;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全省各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司法协助案件办理的考核和评估制度,把司法协助工作纳入对有关人民法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与案件质量评查范围。
第十条 全省各法院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口、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交流工作,严格控制法院干警参加外单位团组赴外国、港澳台地区。
全省各法院开展来访出访、会议研讨、项目合作、人员培训等司法交流活动,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全省各法院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工作。负责办理司法协助案件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审判职务,应当切实担负起对司法文书的审查、司法协助案件的办理等职责,并且应当能够持续工作两年以上。
全省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负责办理司法协助案件的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对各法院负责办理司法协助案件的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全省各法院应当为涉外涉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物质装备,确保涉外涉港澳台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切实加强对涉外涉港澳台工作的物质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涉外处和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