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2016-12-01
文 号:琼高法〔2016〕241号
海南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听证规程(试行)
(2016年10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一、听证准备阶段
(一)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先期到达听证室,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二)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三)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并询问各方对对方参加听证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四)审判长宣布开始听证
(五)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六)诉讼参加人宣读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二、调查阶段
(七)当事人陈述
(八)固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九)申请再审法定事由的调查
(十)法庭发问
三、辩论阶段
(十一)组织辩论
四、调解阶段
(十二)主持调解
五、宣布听证结束,诉讼参加人审阅听证笔录
(十三)审判长宣布听证结束
(十四)审判长向诉讼参加人说明审阅听证笔录事宜
六、诉讼指导
(十五)适当进行诉讼指导
一、听证准备阶段
(一) 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先期到达听证室,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1.请诉讼参加人入座并出示身份证件,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向审判长报告到庭情况。
2.核查《受理案件通知书》、《听证(询问)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再审申请书副本等诉讼材料的送达情况(其中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 )。
3.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听证时不得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检查旁听人员是否适合旁听,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在场的,应当说明后请其离开法庭。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采访。
(二)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不得鼓掌、喧哗;
2.不得吸烟、进食;
3.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
4.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5.不得实施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应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违法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加人,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以及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全体人员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三)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并询问各方对对方参加听证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
除了核对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诉讼代理人身份核对相关材料:1、律师,核对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核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核对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核对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核对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核对身份证件和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审判长宣布开始听证
审判长:因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今天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听证。
(五)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本案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参加今天的听证,书记员×××担任记录。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本合议庭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第四十四条: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六)诉讼参加人宣读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审判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为防止虚假诉讼,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海南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推行诚信诉讼制度。本案听证前,本院已向各方发送了《诚信诉讼提示书》和《诚信诉讼保证书》,各方是否已收到,对其内容是否清楚?
诉讼参加人均表示已收到且清楚的,按顺序依次起立宣读《诚信诉讼保证书》并当场签名。
诉讼参加人拒绝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或不提交签名捺印的《诚信诉讼保证书》的,应记录在案,并告知拒绝签名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调查。
调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是否存在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通常由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固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法庭围绕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进行调查并发问。
(七)当事人陈述
审判长:1.首先由再审申请人陈述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2.被申请人陈述答辩意见。
3.原审第三人陈述意见。
(八)固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着重审查再审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告知再审申请人固定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审判长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合理引导当事人明确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九)申请再审法定事由的调查
围绕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组织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如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审查所举证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就该证据是否与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关联一并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再审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 “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十)法庭发问
审判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相关问题进行发问。
审判长: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辩论。
三、辩论阶段
(十一)组织辩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围绕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进行辩论。辩论过程中,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发言应注意用语文明,不得使用讽刺、侮辱语言;语速要适中,以便法庭记录;发言内容应当避免重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发表的意见重复、与案件无关等,法庭应适时予以引导和制止。
再审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审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刚才各方已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法庭也认真地听取了各方的意见,现在辩论结束,下面进行调解。(如有进行第二轮辩论必要的,则归纳辩论焦点,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第二轮辩论。)
四、调解阶段
(十二)主持调解
当事人均到庭,或虽未到庭但有委托代理人到庭且有调解授权的,法庭应当庭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同意的,视情形当庭调解或休庭另行调解;不同意的,可告知听证后如有调解意愿的,法庭可随时主持调解。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当庭调解不成的,法庭结束调解。
五、宣布听证结束,诉讼参加人审阅听证笔录
(十三)审判长宣布听证结束
审判长:今天的听证到此结束。
(十四)审判长向诉讼参加人说明审阅听证笔录事宜
书记员应将整理好的听证笔录交由诉讼参加人审阅并签名。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经核对属实的,书记员应当修改;经核对无误的,不予修改并予以说明,诉讼参加人坚持在笔录上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的,应予以准许。
六、诉讼指导
(十五)适当进行诉讼指导
听证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提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合理指导当事人明确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对诉讼风险、举证责任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适当释明对再审审查结果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不清楚、不明了的其他问题。法官在指导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和立场。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