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 年 6 月 10 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海南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 刑事案件审判 “ 三合一”工作的意见》,结合海南法院实际,就 海南省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衔接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海 口市、三沙市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管辖三亚市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琼海市人民法院管辖海 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定安县、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 屯昌县、澄迈县、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 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儋州市人 民法院管辖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儋州市、洋浦经济开 发区、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白 沙黎族自治县)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 民币 500 万元以下,管辖案件的类型以
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管辖的规定为准。
二、2022 年 5 月 1 日 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三亚市 城郊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继续审理。二 审发回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再审知识产权案件,仍由原法院审 理。
三、本意见的金额不包括本数, 日期 “ 以前”不包括本日, “ 以后”包括本日。
四、本意见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海南省高级 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