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上常流传“单位行贿罪大都不定罪”,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单位行贿当然可以定罪,但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起诉、难认定的情况。本文客观分析原因,破除误解。关键是要分清:不是“不能定罪”,而是“认定有门槛、政策有考量”。
目录
一、认定本身有较高门槛
二、政策上的“少捕慎诉慎押”
三、参考案例(脱敏)
四、哪些情形容易被定罪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六、单位行赂罪风险防范建议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一、认定本身有较高门槛
单位行贿罪要求“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情节严重”。如果能证明送钱是正常商业往来、已如实入账,或利益正当,就难以入罪。
此外,必须证明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若是个人行为假借单位名义,按个人行贿处理,不叫“单位行贿罪不定罪”,而是定性不同。
二、政策上的“少捕慎诉慎押”
对民营企业涉嫌单位行贿,司法政策强调“少捕慎诉慎押”、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害不大的,可能相对不起诉或从宽处理。
这容易给人“不定罪”的印象,但本质是宽严相济,而非一律不究。
三、参考案例
某中小制造企业为加快审批,由销售总监个人决定送红包3万元,款项未入公司账、亦未为公司在合同中谋不正当利益。监察调查后认定属个人行贿情节轻微,对单位未立单位行贿罪,对个人作处理。
(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四、哪些情形容易被定罪
数额大(二十万以上)、向多人或向司法/执法人员行贿、为非法利益行贿、造成国家或社会利益重大损失、拒不退缴的,极易被立案追责。
2024年修法提高单位行贿刑罚,也释放了加大惩治的信号。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行贿罪立案追诉标准: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向三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及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行贿、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之一的。具体以监委管辖及《立案追诉标准(二)》相关规则为准。
法释〔1999〕14号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六、单位行赂罪风险防范建议
围绕单位行赂罪,单位应在事前完善内控制度:对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业务设置审批节点,明确责任人,留存集体决策与财务往来凭证,从源头降低“名为单位、实是个人”的认定风险。
事中若发现异常,及时止损、主动纠正并保留整改证据;一旦进入调查程序,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保障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合法权利。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问:怎么判断一笔行为算不算单位犯罪?
关键看两点:是否体现单位意志(经单位决策程序或负责人授权),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只是个人盗用单位名义、钱款被个人私分,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法释〔1999〕14号第二、三条)。
问:单位犯罪是不是一定既罚单位又罚个人?
不是。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但也有“单罚制”例外,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对单位判罚金。刑法第三十一条有明文。
问: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会留案底吗?
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个人政审。单位被判罚金,影响的是单位财产与信用。
总结
“单位行贿罪大都不定罪”是误解。它可定罪,但需满足单位意志、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政策上对企业轻微犯罪可从宽。
数额大、向特定人员行贿、拒不配合的,照样追责。企业合规与主动整改,才是避免刑责的根本。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性原创内容,旨在帮助公众理解法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文中案例均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引用法条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