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单位犯罪发生后,谁来“背锅”?这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答案是:通常单位和个人一起担责——单位交罚金,具体负责人坐牢或缓刑。本文讲清责任划分。少数人以为“单位犯罪只罚单位不罚人”,这是严重误区。
目录
一、双罚制:单位和个人都担责
二、单罚制的例外
三、参考案例(脱敏)
四、责任人员的认定要点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六、单位犯罪合规要点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一、双罚制:单位和个人都担责
刑法第三十一条确立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单位破财、个人担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决定、批准、纵容犯罪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具体实施犯罪的人。
二、单罚制的例外
少数犯罪只罚个人不罚单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这叫“单罚制”。
单罚制多见于过失型或特定单位犯罪,目的是避免“罚单位”反而损害无辜股东、员工或公众利益。
三、参考案例
某食品厂为降成本使用不合格原料,法定代表人陈某决定、车间主任刘某执行,致消费者中毒。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单位犯罪)判处罚金,陈某、刘某分别获刑。
(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四、责任人员的认定要点
并非单位所有员工都担责,只追究“决定者”和“直接干的人”。普通执行岗位、不知情员工一般不构成犯罪。
认定时要结合岗位职责、参与程度、是否明知违法等因素综合判断。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罪属单位过失犯罪,且采单罚制(只罚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单位犯罪采单罚制。
六、单位犯罪合规要点
针对单位犯罪,企业应把刑事合规嵌入日常经营:定期排查行贿、受贿、偷逃税款、破坏资源环境等高频单位犯罪风险点,开展员工与高管法律培训,建立举报与问责通道。
合规不是“出事后再补救”,而是“事前不留隐患”。当业务模式触及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边界时,宁可放弃短期利益,也要守住刑事红线。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问:怎么判断一笔行为算不算单位犯罪?
关键看两点:是否体现单位意志(经单位决策程序或负责人授权),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只是个人盗用单位名义、钱款被个人私分,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法释〔1999〕14号第二、三条)。
问:单位犯罪是不是一定既罚单位又罚个人?
不是。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但也有“单罚制”例外,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对单位判罚金。刑法第三十一条有明文。
问: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会留案底吗?
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个人政审。单位被判罚金,影响的是单位财产与信用。
总结
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单位罚金+直接责任人判刑;少数单罚制只罚个人。普通员工通常不被追责。
企业和负责人应厘清“谁决定、谁实施”,把合规责任落到关键岗位,降低刑事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性原创内容,旨在帮助公众理解法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文中案例均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引用法条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