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人以为“用公司的钱犯罪”就是单位犯罪,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有清晰的三要素:主体适格、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本文结合法释〔1999〕14号,把这三要素讲透,并列出常见的“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形。
目录
一、要素一:主体适格
二、要素二:体现单位意志
三、要素三:利益归单位所有
四、参考案例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六、单位犯罪合规要点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一、要素一:主体适格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法释〔1999〕14号第一条,既包括国有、集体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单位。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以单位名义实为个人犯罪的,按自然人处理。
二、要素二:体现单位意志
行为必须体现单位整体意志,通常表现为经单位决策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班子会)决定,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实施。
如果纯粹是员工个人私自为之、单位并不知情也未追认,一般不构成单位犯罪。
三、要素三:利益归单位所有
违法所得应归单位所有,用于单位经营或集体福利。若犯罪所得被个人私分、据为己有,则按自然人犯罪论处。
法释〔1999〕14号第三条明确: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依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四、参考案例
某贸易公司业务员张某,私自伪造公司印章与客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货款120万元后潜逃挥霍。法院认定系张某个人行为、利益归个人,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张某个人刑责,未认定单位犯罪。
(注:以下案例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仅用于说明规则适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
五、相关法条原文摘编(权威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法释〔1999〕14号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法释〔1999〕14号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单位犯罪合规要点
针对单位犯罪,企业应把刑事合规嵌入日常经营:定期排查行贿、受贿、偷逃税款、破坏资源环境等高频单位犯罪风险点,开展员工与高管法律培训,建立举报与问责通道。
合规不是“出事后再补救”,而是“事前不留隐患”。当业务模式触及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边界时,宁可放弃短期利益,也要守住刑事红线。
七、延伸问答(实务常见疑惑)
问:怎么判断一笔行为算不算单位犯罪?
关键看两点:是否体现单位意志(经单位决策程序或负责人授权),以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只是个人盗用单位名义、钱款被个人私分,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法释〔1999〕14号第二、三条)。
问:单位犯罪是不是一定既罚单位又罚个人?
不是。我国以“双罚制”为原则: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但也有“单罚制”例外,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对单位判罚金。刑法第三十一条有明文。
问: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会留案底吗?
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个人政审。单位被判罚金,影响的是单位财产与信用。
总结
单位犯罪三要素:主体适格、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单位。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法释〔1999〕14号是认定单位犯罪的“标尺”,尤其是第二条、第三条划清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边界。
免责声明:本文为普法性原创内容,旨在帮助公众理解法律,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文中案例均为脱敏处理的参考示例(人物、单位、案号均作化名,情节综合自公开裁判要旨),不代表具体真实案件。如遇实际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引用法条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