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条款是税收优惠制度的核心授权条款,其立法意图在于平衡税法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以下从立法背景、授权机制、具体实施及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核心作用
1.政策灵活性需求
企业所得税法中列举的税收优惠类型(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环保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涉及多领域、多环节,且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形势动态调整。若在法律中逐一细化具体条件、程序和标准,会导致法律修订频繁,难以适应实际需求。
示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研发费用占比、知识产权要求等)需结合技术发展动态调整,若固化在法律中,可能滞后于产业升级。
2.税法体系的分工
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操作细则,形成“法律授权+行政细化”的体系。
二、授权机制的具体内容
1.授权范围
优惠类型细化:包括优惠对象(如企业类型、项目类别)、适用条件(如研发费用比例、收入占比)、执行期限等。
程序性规定:备案、审批、复核等管理流程(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程序)。
动态调整权:国务院可根据经济形势新增或废止特定优惠(如疫情期间对小微企业的阶段性减免)。
2.实施主体
多部门协同:国务院需会同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地方执行细则:省级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如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审批)。
三、具体实施办法的典型案例
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认定标准:国务院授权科技部等部门制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5%)、知识产权数量等硬性指标。
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对已享受优惠的企业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追缴税款。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比例调整:国务院通过财税文件将加计扣除比例从50%逐步提高至100%(制造业、科技服务业等特定行业甚至达120%)。
备案要求:企业需留存研发费用辅助账、知识产权证明等资料备查。
3.环保与节能节水项目优惠
目录管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符合条件的项目类型(如污水处理、沼气开发)。
期限优惠:项目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前3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实践意义与争议点
1.优势
政策时效性:通过国务院快速响应经济变化(如疫情专项优惠、集成电路产业支持)。
灵活性与稳定性平衡:税法框架不变,具体政策动态调整,避免频繁修法。
2.潜在争议
执行标准不统一:地方税务机关对政策解读可能存在差异(如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合规成本:复杂的备案、复核流程增加企业负担(如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大量证明材料)。
五、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1.与第三十六条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常规优惠办法,第三十六条则赋予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的权力(如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授权体系。
2.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协调
尽管授权国务院制定细则,但核心优惠类型(如税率减免)仍由法律明确规定,避免行政权过度扩张。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通过“框架立法+行政细化”模式,既确保了税法体系的稳定性,又赋予国务院根据经济形势灵活调整税收优惠的权力。其实施效果依赖于多部门协同、政策透明度及企业合规能力。未来需进一步优化政策衔接,降低执行成本,以更好发挥税收对创新的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