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石。农安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农安信用监管主要是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来衡量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的方式,并依据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的动态监管手段,实现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从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水平。建设农安信用体系,推进农安信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的必然方向。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农业农村部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要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联合国家发改委等29个部委签署《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在部级官网开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频道,定期将部本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截至2021年底,已推送共享信用信息近30万条。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安信用信息评价与应用。浙江省厅印发《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厅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厅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围绕“信用+执法监管”“信用+保险信贷”“信用+项目申报”“信用+产品认证”“信用+品牌建设”“信用+绿色通道”等方面开展试点探索,例如浙江湖州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与扶持补贴、评优评先、试点示范、创建认定、品牌推选等工作“五挂钩”。河南内黄县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不再进行“三品一标”续证,2021年清退3家不合格企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农业农村部应整体部署和推动国家农安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安信用建设规范、管理规范、评价准则、信息共享等标准,建设国家农安信用服务平台,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支持并指导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安信用试点探索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农安信用的推进实施方案,组织省内开展农安信用评价、应用、监管等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拓展农安信用应用场景。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引导生产经营者实施农安信用管理,归集农安信用数据,加强对农安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如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推行农安信用贷款优待政策、支持区域高信用农产品品牌培育等。
二、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
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也称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信用记录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管理制度、检测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质量安全管理信息;产品认证、品牌信息;政府监管、社会反馈等评价信息;政府奖励、行政处罚信息等。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首先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名录和信息库,在此基础上再持续完善有关信息,与行政处罚等信息对接,建立信息归集共享机制,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例如江苏省于2021年起实施“十万规模主体入网监管行动”,目前全省已对17.3万家农产品生产主体实现信息化管理,实现了主体基本情况、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等信息的常态化采集,为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三、推进农安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包括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公开、应用和修复等,通过主体建立信用记录、归集共享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组织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实现农安信用的基本工作机制。农安信用信息的应用是建立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的,应用场景不仅限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更包括农业产业服务等。
在监管应用上,主要是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力度,提升监管效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增加有力手段。
在服务应用上,农安信用可以拓展至各个领域,例如创新“农安信用+市场准入”模式,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适度提高失信主体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入场门槛,形成入市查信用的准入机制;推行“农安信用+项目申报”“农安信用+产品认证”服务应用,将信用等级作为主体项目申报、产品认证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采取优先办理、告知承诺等有效措施,提高主体“立信”“评信”的积极性;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信贷”“农信保”等系列产品与服务,为信用评级高的主体提供优先贷款、快速放款、优惠利率等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