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明确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通过做记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融入日常生产中,提醒生产主体时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二是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生产服务行为,农产品生产周期长、影响环节多,建立生产记录有助于加强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科学防控动物疫病及农作物病虫害,落实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规定。三是有利于质量安全问题追查,农产品生产记录具有提示农业投入品的来源、登记证号和允许使用的范围以及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展示农产品生产过程和状况等作用,能够反映农产品生产真实情况,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可以根据记录快速查找问题原因和症结,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实现过程要受控、安全有保障、问题可追溯,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建立生产记录,而且保证记录完整、真实
这三类主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基础,而且本法第二十六条已规定要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指导,具备了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能力和条件。规定这三类主体建立生产记录,既是对规模主体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农户的引导和示范。
二、明确记载事项
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是农药兽药使用和非法添加物,树立规范使用农药兽药意识、针对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实施科学防治、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或兽药休药期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保障。
因此,本法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记载事项。第一,记录与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记录中要记明投入品的商品名或者通用名、购买厂家商店或获得方式、使用具体方法(如农药拌种、喷雾,兽药口服、注射等)、使用量(农药可以注明药液配置浓度或者每亩使用克数,兽药要注明每天使用次数及剂量等)以及使用和停用具体到日的日期等关键要素。第二,记录动物疫病及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针对农作物病虫害或动物疫病,重点记录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如猪瘟、鸡新城疫、水稻二化螟、黄瓜霜霉病等。第三,准确记录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具体日期,分批次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农产品要注明每批次具体日期。根据生产实际,为了方便记录和查阅,可将规定的记录事项整合在一张表中。本条规定除不涉及的记载事项外,应当记录完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记载事项。
三、明确记录要求
一是要求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生产记录保存要求比修订前增加了“至少”两字,这是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
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以及记录在执法中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而且修订前执行记录保存二年的要求未存在问题和质疑等综合因素,在修订过程中对农产品生产记录设定了至少保存二年的要求,保存二年是一个最低的时限要求,根据不同农产品品种和销售需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自行决定保存更长的时间。二是要求生产记录必须客观、真实,禁止伪造、变造。主要禁止两种行为:一个是弄虚作假,无中生有,编造、捏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另一个是以原有的农产品生产记录等为基础,擅自篡改、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四、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根据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现状,农户等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存在生产水平、生产能力、知识结构等参差不齐的情况,本法没有提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求,只是鼓励农户等其他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本条款要求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虽然是鼓励条款,但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市场准入和责任追溯看,凡上市销售的农产品,从农产品市场营销和生产者责任角度出发,自行建立生产记录,既有利于标准化生产和新技术推广,也有利于过程控制和责任追溯,是对生产行为的保护,是发展方向。法律虽没有硬性要求,但在实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营销中,消费者对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会逐步提出查证和索取生产记录要求,因此,建立生产记录有利于提高生产者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任度,是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农户等农产品生产者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