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本法将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的主体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有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遵循标准制定职责分工和规律。
标准化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地方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业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延伸,应该结合地方农产品种植、养殖和质量安全监管实际,重心前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二是发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技术和管理优势。我国多数地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仍以小、散农户为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知识和生产技术储备不足。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充分利用农业科研、教学、管理、生产各单位技术力量,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先后组织制定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病虫害防治、检验检疫、农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环境等各类技术规范和种植养殖技术、检验检疫规程、种畜种苗育种、加工等各类农业技术操作规程,在实现农业行业管理、指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人民对安全优质农产品消费需求,地方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认真履行法律责任,发挥技术管理优势,制定科学适用的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把有标能依的各项技术组配出来,把有标难依的问题化解开来,把无标可依的弥补起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培训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制定的基础上,将重点放在对农产品生产的培训和指导上,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通俗化、简单化,把“厚文本”变成“明白纸”,使广大农户准确掌握核心技术、全面掌握配套技术、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解决标准入户的“最后一道坎”问题。
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等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法定职责。本法再次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是要求充分利用农业系统在内的各方资源,发挥行业整体功能,把农业农村部门现有的种子、植保、土肥、畜牧、水产、农机、农技等分品种、环节的技术推广服务队伍组织到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的进程中,通过技术推广、试验示范、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不断丰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科研教育机构拥有权威的专家和技术人才队伍,掌握着先进、丰富的技术产品、设施设备和专业理论知识。实践中,各地的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等,通过建设科教培训基地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基层农技人员等开展了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药兽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农产品质量认证等一系列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法明确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目的是进一步发挥科研教育机构优势,强化科研教育机构职责使命,推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基层农技推广和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农业科研工作者等的整体素质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