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本条中的废水,是指人类在生产生活中排出的用过的水。包括从住宅、商业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工矿企业排出的液体以及用水输送的废物及其与可能出现的地下水、地表水和雨水的混合物。
废气,是指在矿物燃料燃烧、工业生产及垃圾、工业废物燃烧以及汽车行驶过程中排出的气体。废气中含有的污染物种类很多,其物理和化学性质非常复杂,毒性也不尽相同。燃料燃烧排出的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碳氢化合物和烟尘等。工业生产因其所用原料和工艺不同而排放出各种不同的有害气体和固体物质(粉尘),含有化学成分如重金属、盐类、放射性物质、病原体、有机化合物等。汽车排出的尾气含有铅、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废气污染大气环境,是当今世界最普遍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主要包括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化学品和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成分,如氰化物、氟化物、酚类化合物等。
由于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往往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这些物质通过水、土壤和大气等载体或介质被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吸收、富集,从而威胁人体健康。在我国,“三废”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滥排乱放,是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主要因素,对我国农产品产地造成的污染呈加重之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严加管理。
近年来,我国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三废”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滥排乱放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污染农产品产地。
二、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水既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要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部分农业生产用水水质未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污水灌溉、污水养殖等屡有发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同时,大量固体废弃物,包括城镇生活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便施撒于农田,这一问题在我国城镇及大型工矿社区周边地区尤为突出,对农田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必须加以规范。
本条要求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目前,我国已制定发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对农业生产用水要求作出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农田水利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灌溉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渔业水质标准》等。为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农产品安全,国家于2006年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农田灌溉水质、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和要求。此外,在固体废弃物生产肥料方面,国家也颁布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农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导则》等强制性标准,对固体废物的再生利用和质量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应当按照标准执行。
本条在执行中要准确、全面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对“三废”排放和管理的规定,依法监管。加强制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依照标准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