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把住农产品产地环境关,控制污染物进入农产品生产过程,同时杜绝在已经受到污染的区域盲目投入生产或获取质量安全没有保证的农产品,本法专门规定了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是指由于人为或者自然的原因,致使特定农产品产地有毒有害物质等超过产地安全相关标准。如果在这些区域种植特定种类的农产品,将导致所生产的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等超过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限量标准。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与修订前版本相比,概念增加了“特定”二字,一方面考虑到现实中禁止生产区域并不是禁止所有农产品生产,种植不易受污染的农产品或者非食用的农产品,不会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特定”二字表述更加科学准确;另一方面,也是与
土壤污染防治法相衔接,表述一致。
本条规定的出发点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考虑的主要依据是农产品品种特性,以及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同时遵守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对于已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区域内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一、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
农产品产地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大气、土壤或者水域中如果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过量,会被动植物在生长代谢过程中吸收,在体内积累富集,造成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因此,良好的产地环境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受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状况的影响,目前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产品产地质量状况参差不齐。一些地区大气、土壤或者水域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得十分严重,个别区域已经不适宜某些农产品的生产。近年来,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等外源污染不断向农业农村扩散,加剧了土壤污染。因此,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开展安全调查、监测、评价,依据结果和农产品品种特性,并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进行区别管理,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例如,耕地土壤重金属严重超标,经采取技术措施仍然达不到某类粮食或者蔬菜生产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导致所生产的农产品重金属超过国家规定的残留限量,则应当列为该类粮食或者该类蔬菜的禁止生产区域。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后,严禁种植确定的此类食用农产品,经修复治理后达到安全利用条件的,可以调整。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之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划定建议方案。划定建议方案应当附具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以及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总体工作思路,指导各地扎实推进。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完成农用地详查工作,基本摸清了我国耕地土壤污染现状和空间分布。2020年底,31个省(区、市)全部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类,建立了分类治理清单。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将各省受污染耕地按年度下达到省、分解到县、落实到地块。各地落实落细治理任务,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
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指导,有利于从产地环节切断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途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业生物生长过程,也是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传递、转化的过程,如果生长区域大气、土壤或者水体中存在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被动植物在生长过程中吸收,在体内积累富集,造成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和动植物健康。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禁止在这些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标准规定的区域(即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更不得在上述区域建设粮食生产基地、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等。
三、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于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和管理比较复杂,技术性强,需要国家层面出台细化管理规定,因此本条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具体规定。近年来,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规范,如2017年9月,原环保部、原农业部出台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划定技术导则(试行)》,指导地方科学开展划定工作。
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实质为特定农产品的限制生产区域,不一定禁止生产所有农产品,不能简单地把其理解为“不宜农用区域”。
2.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应当以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调查、监测、评价结果为依据,并遵守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生长过程与产地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相互作用关系。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规定,应当严格把握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准确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