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
目前,农业农村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负责农业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官方评议、投入品管理、农产品产地管理等,在宏观层面明确了管理方向。由于农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其存在的潜在风险较多,本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这将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奠定基础。
对风险监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和潜在风险隐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地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问题突出的区域和品种,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的规定。对于禁限用药物超标或风险程度高的产品,应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杜绝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消费环节。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生产者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发现已经造成危害以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危害因素实施定点监测等。
此外,应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以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对风险大的产品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
二、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
由于农产品生产消费链条长,涉及环节多,科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需要建立在大量的、真实的、广泛的基础数据之上,许多数据都是要通过进入市场等环节进行采集才能得到的。在开展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时,会涉及职责之外的环节抽样,由此,本条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可根据需要进入农产品产地、储存场所及批发、零售市场的权利。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代表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的行为,其监测过程所需要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国家财政拨付。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