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的绿色优质农产品是指质量安全达到或高于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且营养品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农产品。绿色优质农产品主要包括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和名特优新农产品,以及各省级相关部门组织认定或按标建设的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的有关产品等。
一、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一方面,标准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依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生产,产品质量才有保证,生产效率、效益才能提高,整个农业行业质量水平才能提升。另一方面,标准是执法监管和消费者维权的依据。监管部门、检测认证机构能够依标准执法、检验和认证,依标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能够依据标准选择产品,放心消费,依标准维权。标准作为基础性制度,是国家保障各类安全的技术基础和基本准则。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治本之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把推进农业全程标准化作为重点任务。农业农村部以农业标准化示范为抓手,以点带面,不断扩大农业标准的应用和推广范围,先后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区、场)1800多个,持续开展“三园两场”(果菜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总数达1.8万个。市场监管总局建设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4696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8000多个,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75个农业标准技术推广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围绕区域主导产业(重点产品)因地制宜开展标准化服务和推广工作,培养壮大了一批农业标准化服务和推广人才,农业标准化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得到有效推广,农业标准化服务和推广能力得到提升,为推进农业标准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现阶段,我国农业大国小农的基本情况没有改变,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夯实提升。为此,本法明确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就是要通过标准这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充分运用标准集管理和技术为一体的独特优势,通过研究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实施示范来指导和规范各责任主体在农业产地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收获、包装上市各个环节的行为,同时以标准化监督管理为手段,向农业各行业、各环节渗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二、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数量、质量水平稳步提升,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快速提升,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新高。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优质农产品和服务需求快速增长,“有没有”已经不成问题,“优不优”逐步成为主要矛盾。当前农业进入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站在了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历史关口。2018年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质量兴农战略,坚持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基本路径,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2019年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启动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推动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按标生产。在国家政策引导下,许多地方政府已将绿色、有机、良好农业规范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登记和基地建设纳入地方财政支持和奖补范围。农业农村部连续多年组织举办了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国际茶叶博览会、全国优质农产品展销周等20多个有影响力的大型展会,全国各地也积极举办多种形式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展销和品牌交流活动,有效提升了品牌价值和知名度,有力促进了绿色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
因此,本法提出国家引导、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进一步从法律层面、从政策导向上推进和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这既是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个性化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又是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
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农产品在人、动物食用或用于加工后可能对人体或动物的健康、安全或环境造成危害。为此,本法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生产或销售行为,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