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证件查验、交验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是证明其合法身份的重要证件。通过对外国人的证件进行查验打击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外国人有义务随时接受停留居留国主管机关对其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查验。1985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就已经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本法在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证件查验、交验相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外国人在证件管理方面的两项义务,一是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二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前者是被动接受查验的义务,是随时的;后者是主动交验证件的义务,是定期的。
一、随身携带护照、居留证件等接受查验
本法将随身携带护照等证件的要求限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这是因为在很多国家,十六周岁即达到必须领取身份证件的法定年龄,有义务随身携带身份证件以备查验。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就有义务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外事民警等执法人员的查验。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为便于掌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最新情况,以更好地对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管理和服务,本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这里明确了接受交验的主体应当是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交验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本法通过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将为本法制定新的配套规定,在新的配套规定实施后,有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规定以新的配套规定为准。
【适用要点】
外国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