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9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5 14:45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9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9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九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9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首先应该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基金管理人既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人,也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肩负着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的职责。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修改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只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这次修改,扩大了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增加了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也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这样基金管理人可以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型和合伙型。
 
  二、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登记手续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这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和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定。对于公开募集基金,因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故进行严格监管,对其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采取核准主义的态度,即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核准”是一种实质审查,中国证监会必须对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实质的判断。而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采取登记主义的态度,即本条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履行登记手续”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由基金行业协会也就是中国基金业协会,而不是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此处的“按照规定”,主要还是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有关私募基金管理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例如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而不是指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也不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
 
  本条有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反映了此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理念,即“放松管制,加强监管”。尽管在修改时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基金法的适度监管,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参照国外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一般没有明确的监管法律的经验,只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同时,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还是依靠行业自律,把中国证监会相应的监管权力下放,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责任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承担。中国基金业协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责任还体现在备案制度上,即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制度 基金管理人 非公募基金
上一篇: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8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人)条文内容及释义

下一篇: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0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进行强制性登记)条文内容及释义

法律条文释义相关文章: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3条(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适用本法)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3条(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适用本法)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3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开或者...

    时间:2024-12-25阅读:191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2条(基金涉外问题的特殊规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2条(基金涉外问题的特殊规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2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时间:2024-12-25阅读:119标签: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涉外问题 特殊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1条(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1条(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1条条文内容 第...

    时间:2024-12-25阅读:115标签: 违法所得 证券投资基金 上缴国库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0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0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50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

    时间:2024-12-25阅读:199标签: 民事赔偿 证券投资基金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9条(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9条(刑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9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时间:2024-12-25阅读:85标签: 刑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8条(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8条(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8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

    时间:2024-12-25阅读:164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禁入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7条(妨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7条(妨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

    时间:2024-12-25阅读:212标签: 工作人员 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 执行公务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6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6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6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

    时间:2024-12-25阅读:220标签: 工作人员 行政责任 管理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监督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5条(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5条(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5条条...

    时间:2024-12-25阅读:231标签: 投资人 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4条(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有关非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4条(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有关非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

    时间:2024-12-25阅读:126标签: 法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管理制度

热门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惩罚性赔
  • 公司法第88条原文规定内容及条文释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解除劳动合
  • 宪法第35条(言论、出版、集会、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机动车在道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处理交通事
  • 行政处罚法第28条(纠正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行政处罚情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交通肇事犯

最新资讯

  • 公司法第24条(电子通讯召开
  • 公司法第23条(股东不得滥用
  • 公司法第22条(禁止利用关联
  • 公司法第21条(股东应当依法
  • 公司法第20条(企业社会责任
  • 公司法第19条(公司经营活动
  • 公司法第18条(党基层组织活
  • 公司法第17条(公司职工依法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