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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开放式基金应保持资金流动性)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5 13:52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开放式基金应保持资金流动性)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条文内容

 
  第六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开放式基金应保持资金流动性的规定。
 
  【本条释义】
 
  开放式基金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总规模并不固定,投资者可以申购和赎回。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生效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通常为不超过7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为此,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资金流动性以备随时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一、开放式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现金容易理解,现金随时可以用来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
 
  同时,政府债券的信用一般很高,投资风险较低,收益率较为固定,随时变现不会有太大的投资风险,因此政府债券也具有很好的流动性,特别是到期日较短的政府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具有现金相同的流动性。因此,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政府债券也能应付正常的基金赎回。事实上,因为基金的目的在于产生投资收益,如果持有过量的现金,而现金并不产生收益(或者收益率极低),所以基金投资应当尽可能持有政府债券而不是现金,这样一方面既可以保证资产流动性,随时以备支付基金份额的赎回款项;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一定的收益。
 
  二、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前面已经提及,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投资产生收益,如果基金财产保持过高比例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那其投资收益就会过低,在收益率上不会较政府债券或者活定期存款有比较大的优势,投资者自然就不会参与基金投资,那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会有存在基础。因此,基金财产既要保证一定的资产流动性,持有一定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但另一方面,为实现投资收益,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持有比例又不能太高。考虑到证券市场变化较快,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证券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基金财产持有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比例较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一个固定的比例,更能适应监管需要,也更符合市场要求,本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一定的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前面提及,如果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即构成巨额赎回,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与10%这一构成巨额赎回的比例相适应,5%应当说是相对合理的。而实践中,基金合同通常也会对基金财产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进行约定,通常是5%。例如,某基金在其基金合同中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应 资金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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