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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基金份额发售)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5 13:20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基金份额发售)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五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5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发售意味着基金募集正式开始。本法明确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本条基于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基金募集申请只有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对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擅自募集基金的,本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份额的发售,应当遵守本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其中本法第五十七条对基金份额发售应当公布的文件及宣传推介活动进行了规范,有关内容详见该条文及其释义;而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也对基金份额发售提出了要求,如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又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相关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报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其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并在向投资人开通前将基金销售网站地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机构
 
  根据本条规定,既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基金份额的发售,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承担基金份额的发售。
 
  1.基金管理人自行发售基金。这与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事宜。
 
  2.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基金管理人除自己发售基金份额外,还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发售基金份额。但是,根据本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只能委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的机构发售基金份额。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3年修订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发售基金份额外,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还应分别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针对该类机构规定的有关条件,如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前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自行销售与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代销相结合的模式发售基金份额,其中委托的机构通常不只是一家,通常委托多家符合条件的机构代销。例如,某基金在其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1)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2)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3)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4)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2.代销机构:(1)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标签: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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