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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5 10:07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条文内容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的规定。
 
  【本条释义】
 
  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在基金投资方式中,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运作者是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本质上仅为一笔信托财产,基金自身不是经营主体,从而基金自身不应视为纳税主体。对于投资者通过基金获取的收益,相关税收应在基金设立前或基金分配后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或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基金这种投资方式连接了投资环节的多种主体,从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税收,这些税收要由投资环节中的不同主体依据法律自行或者代为缴纳。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涉及的税收内容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问题作出规定能使所有人都了解,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并不意味对这种投资行为不征税,而是对这类税收要分别由相关主体自行缴纳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为缴纳。第二,从事基金投资要由各种不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自行或代为履行纳税义务。这等于提醒相关主体在利用基金这一方式投资时,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第三,这一规定与相关税法并不矛盾,因为它并没有改变相关税法的内容,只是与相关税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衔接。
 
  1998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作了以下规定:1.关于营业税问题。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关于印花税问题。(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3.关于所得税问题。(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2002年8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作了以下规定:1.关于营业税问题。(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2.关于所得税问题。(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3.关于印花税问题。(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200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作了以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004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标签: 税收 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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