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居民企业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税收抵免的核心条款,旨在解决跨国投资中的重复征税问题,鼓励企业“走出去”。以下从立法背景、适用条件、抵免规则及政策意图四个维度进行详细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1.消除重复征税
当居民企业通过境外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时,该收益在境外企业分配前已缴纳过所得税(如预提税或公司所得税)。若境内母公司再次就这部分收益缴税,将导致经济性重复征税。第二十四条通过税收抵免机制,避免对同一经济来源的所得重复征税,体现税收中性原则。
2.国际税收协调需求
随着企业全球化布局,各国普遍采用税收抵免制度协调税收管辖权。我国此条款借鉴了OECD等国际通行规则,平衡了居民国与来源国的税收权益,提升国际税收竞争力。
二、适用条件
1.主体资格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外国企业:依照境外法律设立,且未被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的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控制关系
直接或间接控制:通常以股权比例作为核心标准。国际惯例中,多数国家要求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如美国、日本),我国实施条例可能参照类似标准,并结合税收协定确定具体比例。
控制层级:目前未明确抵免层数限制(如直接持股、间接通过多层子公司持股),需关注后续实施条例细化。
3.所得类型
仅限于境外来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类型所得。
三、抵免规则
1.可抵免税额范围
外国企业已缴税款:需为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如预提税、企业所得税)。
负担部分:仅限该股息、红利对应份额的已纳税款。例如,若境外企业税率为20%,其分配的股息对应的预提税部分可抵免。
2.抵免限额
分国(地区)不分项限额:抵免限额=中国税法计算的该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即境外税前所得×25%)。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抵免,但可在5年内结转补扣。
特殊情形:若境外税收协定提供更优惠税率(如低于25%),按协定税率计算限额。
3.抵免程序
需提供境外完税凭证,并通过税务申报完成抵免。税务机关可能对境外税款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政策意图与影响
1.减轻企业税负
通过抵免机制降低企业境外投资整体税负,增强国际竞争力。例如,某企业境外子公司税负为20%,境内母公司税率25%,抵免后可实际税负降至5%(25%-20%)。
2.促进资本输出
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尤其利好“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结合税收协定网络,降低跨境投资风险。
3.防范避税漏洞
严格限定抵免范围(仅权益性收益),避免滥用其他所得类型抵免。
未来可能通过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进一步监管递延纳税行为。
五、与其他条款的关联
1.第二十三条(境外所得税抵免一般规则)
明确抵免限额计算方法及结转规则,第二十四条为针对权益性收益的特殊规定,两者共同构成境外税收抵免体系。
2.税收协定优惠
若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签订税收协定,股息预提税税率可能低于法定税率(如5%-10%),企业可优先适用协定优惠,进一步降低税负。
六、实务操作建议
1.股权架构设计
合理规划境外子公司股权比例,确保满足“控制”标准以享受抵免。例如,持股10%以上可触发抵免资格。
2.税务合规管理
保存境外纳税凭证(如完税证明、税务裁决)。
定期进行境外税务健康检查,防范双重征税风险。
3.利用税收协定
在投资前调研目的地国税收协定,优化投资路径(如通过协定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总结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通过税收抵免机制,有效缓解了跨境投资的重复征税问题,是我国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进步。企业需结合控制关系、所得类型及税收协定,合理规划税务策略,以实现税负优化与合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