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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18条(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3 10:17 admin
本文介绍禁毒法第18条(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禁毒法
 

禁毒法第18条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禁毒法第18条条文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肩负着国家强盛、民族兴旺、社会进步的重任,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当前毒品大量泛滥,直接危害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许多未成年人在毒品的烟雾中沉沦、堕落,这是一个关系到中华民族兴衰成败,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问题。试想那些嗜毒如命、病体萎弱、萎靡不振的吸毒者,又怎能挑得起振兴中华民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担呢?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强化了家庭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
 
  毒品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主要有:一是吸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各类毒品都会对人体的中枢神经产生高度的刺激,长期吸毒,则会严重损害人的大脑、心脏、肺、肾等内分泌系统和自身的免疫系统。特别是吸毒成瘾后,吸毒者往往面黄肌瘦、浑身无力、精神恍惚,严重时还会丧失学习的能力。二是吸毒还会严重地损害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未成年人吸毒后,毒品的药物作用使脑部萎缩,造成智力明显下降,上课时注意力不集中,生活上自我控制能力减退,情绪不稳,易发脾气,在思想上缺乏积极向上的进取心,丧失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自私自利,意志消沉。三是毒品会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吸毒和犯罪是孪生兄弟,未成年人吸毒后,就对毒品产生了依赖,但毒品大多价格昂贵,为获取毒资,吸毒成瘾的人往往会不择手段地进行偷窃、抢劫、诈骗、敲诈等犯罪活动。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的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有几点考虑:一是家庭的环境和父母的品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进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道防线。我们知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后的第一所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个性、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父母优良的品行,可以使未成年人积极向上,健康成长,远离毒品;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可能会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上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进行毒品危害教育的责任。二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照料他们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人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使父母便于了解他们的行为情况,便于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要求,有利于及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毒品危害教育。三是有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了相应的职责。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基于上述原因,本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人能够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并且有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3)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担负着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责任,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身心的侵害。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首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性教育,告之毒品有关知识,可以让未成年人通过阅读报纸和收听广播中有关毒品方面的知识,观看电视、电影拍摄的有关禁毒的专题片,带他们参观禁毒展览,参加禁毒公益活动,认识和了解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其次要增强未成年人禁毒防毒意识,告之未成年人如何远离毒品,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毒品的危害,坚决反对毒品侵入,使贩毒分子和吸毒者不能接近他们;要谆谆告诫他们决不能以身试毒,千万不能有好奇心理,在吸毒问题上,面临的是生与死的选择,很可能由尝试坠入黑暗的深渊,最终断送了年轻的生命。让未成年人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再次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吸毒人员中,由于无知、好奇、被他人引诱而吸毒的未成年人比例不小,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发展时期,心理防线薄弱,好奇心强,判别是非能力差,不易抵制毒品的侵袭,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最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因此,当未成年人进人青春期后,毒品、酒和香烟对他们的诱惑力便会大大增强,尤其是学校里有人在尝试这些危险的东西时更是如此。这个时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时常关注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经常进行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心思、结交的朋友、空闲时的所作所为等,还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的联系,以便掌握未成年人在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发现未成年人有可能涉足毒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法制观念,帮助其纠正不良行为,防止走上毒品违法犯罪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收到良好效果,这也是法律明确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标签: 未成年人 禁毒法 毒品危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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