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于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定位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在草案修改过程中,有两方面意见被采纳:首先,按照简政放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将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事项交由行业协会承担。其次,要按照政社分开,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评估行业协会脱钩。因此,本法加强了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的力度,在监督管理一章中从行政监督管理角度,明确规定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权和调查处理权。
1.监督检查主体。目前评估监督管理体制是分散管理模式,有关评估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监督管理本领域的评估活动。与此相对应,评估行业协会也实行“一业多会”模式。本法第33条规定,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因此,对评估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也是分散的,由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商务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对本领域中的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检查内容。本法第36条规定,评估行业协会有下列职责: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评估行业协会对会员会费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根据上述规定,评估行业协会作为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设立、运行、制度建设的相关职责,比如要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档案、收取使用会员会费等;另一方面也要履行一部分管理权限,比如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人信用档案,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等。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评估行业的主管机关,有权对评估行业协会的上述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开展调查处理。评估行政管理部门除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开展监督检查以外,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案件有两方面来源:一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处理程序;二是,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评估行业协会的投诉、举报后,经过初步梳理,符合案件调查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经过调查处理程序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有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行为的,处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由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处理,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二是评估行业协会拒不改正的,可以由评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