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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27条(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20 10:33 admin
本文介绍环境保护法第27条(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7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环境保护法第27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本法修改过程中,许多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应当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将这一权威的监督形式法制化。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这项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一、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权
 
  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而言,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1)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除此之外,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情形,那么相关报告单位应当依法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报告。本条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的时间、形式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在本法修改过程中,围绕是“定期”报告还是“每年”报告,有一些争议。建议用“定期”的意见认为,这样便于地方根据实际灵活掌握,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可以频繁些,环境整体比较好的地方可以隔得时间长一些。建议用“每年”的意见认为,当前我国环境形势整体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严把握,规定一个清晰、明确的时间段,能够让各方有一个稳定预期。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本条规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没有提出形式上的要求。因此,可以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专辟一部分内容说明,也可以专门单做报告。例如,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3年推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能源消耗强度下降3.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下降3.5%、2.9%。2011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报告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其中专门说明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例如,报告提出,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2.45%和14.29%,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7683万千瓦,淘汰落后产能炼铁1.2亿吨、炼钢0.72亿吨、水泥3.7亿吨、平板玻璃4500万重量箱、造纸1130万吨;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832座,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25亿吨,新增污水管网约6万公里,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由52%提高到77%;累计建成5.78亿千瓦燃煤脱硫机组,脱硫机组比例从14%提高到86%。
 
  报告的内容方面,本条规定了两项,即环境形势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除此之外,报告也可以纳入其他内容,如环境保护工作下一步安排等。例如,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4年要淘汰燃煤小锅炉5万台,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1500万千瓦、脱硝改造1.3亿千瓦、除尘改造1.8亿千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在全国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实施清洁水行动计划,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实施土壤修复工程,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美丽乡村等。
 
  同时,本条还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这是区别于听取常规性报告的针对特定事件的报告,此类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处理情况等。
 
  三、有关程序性工作
 
  就听取报告的程序而言,如果采用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前,人大相关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政府研究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政府应当在会议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项工作报告由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在报告完毕后,会议要安排审议,由委员、代表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转交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中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单打独斗。一方面,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建立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司法机关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弥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并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公众参与原则,力争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保护新格局。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主动争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支持、关心和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自觉接受监督。同时,还要在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或者专项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环境审判工作,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了解法院环境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从而帮助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例如,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对贵阳两级法院环保法庭公益诉讼实践进行调研后,于2010年3月通过了《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第一部规定公益诉讼制度的地方立法。该条例的出台,直接源于环保法庭的实践,为环保法庭受理公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支持。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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