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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后果)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9 17:22 admin
本文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后果)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条文释义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后果。
 
  【新旧条文对照】
 
  本条是在原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未作实质性修改。
  【条文释义】
 
  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反映的是以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为受让方派生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关系。本次本法修正,限缩了流转一词的法律含义,将产生移转物权法律效果的转让、互换等方式排除出“流转”的涵摄范围。如此,本条在原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基础上作了文字上的完善。
 
  根据本法的规定,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表达。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但派生土地经营权并不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即并不影响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流转土地经营权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方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也并不是发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而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原承包方仍然保持其土地承包方的地位。
 
  【典型案例】
 
  案例:凌忠平农户与乔进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乔进国农户全家(6口人)承包了临河区新华镇(原古城乡)前进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25.5亩,并由政府向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13.6亩的四至界限为:西树园片(南邻徐某某、张某1、北邻徐某某、张某2、东邻渠和路、西邻渠和路,计8亩);南排干北弯子渠片(南邻排干空地、北邻张某3、东邻水渠、西邻排干,计3亩);东排干西渠南片(南邻徐某某、北邻王某某、东邻排干、西邻水渠,计2.6亩)。土地取得后乔进国农户耕种经营至2001年春季因该地种植费用大,乔进国农户以口头形式将所承包的土地其中13.6亩无偿流转给凌忠平农户耕种经营,双方未订立书面流转协议和期限。2016年,乔进国农户全家因生活所需向凌忠平索要该13.6亩土地,凌忠平不同意并仍在该土地上继续耕种。庭审中,乔进国提供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据,均证实双方争议的13.6亩土地是乔进国农户第二轮承包的新华镇前进村一组的土地。经与凌忠平质证,其认可双方争议的土地在乔进国所述的四至界限范围内。但抗辩称,双方争议的13.6亩土地是2001年乔进国因耕种该地赋税过重、民工过多负担不起,自愿退回组内由时任组长将该地分配给凌忠平耕种经营的,凌忠平对其抗辩未能提供该土地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据。乔进国农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凌忠平农户返还乔进国农户13.6亩土地。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凌忠平农户应否向乔进国农户返还涉案争议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乔进国农户自1998年即合法取得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25.5亩(含本案争议的13.6亩)农村土地,并由政府向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乔进国农户仍持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既未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书面合同,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书面证据,亦未对其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变更登记。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乔进国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退回承包土地的事实。反之,凌忠平农户亦未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涉案争议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书面合同,且不持有政府颁发的涉案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凌忠平农户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涉案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规定,涉案争议土地的流转不影响原承包关系,即乔进国农户对涉案争议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经上述认定,凌忠平农户取得的涉案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其与乔进国农户流转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争议土地的流转合法,但因双方对流转期限约定不明,乔进国农户可随时要求凌忠平农户返还土地。故判决凌忠平农户返还乔进国农户位于临河区新华镇前进村一组承包土地13.6亩。
 
  裁判要旨: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涉案争议土地的流转不影响原承包关系,即承包方对涉案争议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
 
  案例索引: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民终1800号民事判决书。
 
 

标签: 法律后果 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 流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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