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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45条(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8 11:28 admin
本文介绍企业破产法第45条(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第45条条文内容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企业破产法第45条条文释义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22条第2款规定:“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企业破产,并且按该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登记债权。”《企业破产法》将债权人申报期限确定为“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再以法院通知为前提给予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不同的申报期限,统一债权申报的起止时限,有利于督促债权人及时在统一期限内申报债权,保障破产程序高效推进。同时,没有采纳《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的条款,在第48条增加规定了逾期申报的内容。
 
三、条文解读
 
  破产债权的申报是指债权人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明确其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民事债权转化为破产债权的首要环节,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前提。[1]
  (一)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这是对人民法院的法定要求。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债权申报,才能确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权利的人员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并在受理裁定的通知和公告中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方式通常有法定主义和酌定主义。法定主义即法律直接规定债权申报的期间,酌定主义为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法采用法定主义和酌定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即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酌定的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债务的规模、债权人的分布地域、债务人财产状况、债务人企业行业类型和经营规模、职工人数、已有和潜在的争议等内容;从申报期限上已不再区分已知和未知债权人。
  (二)债权申报期限的起算
  债权申报期限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发布受理申请公告时,就应当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如果债权申报的文书是在期限届满前寄出的不构成逾期。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债权申报期限的起算点,是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二是债权申报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
 
适用指引
 
  债权申报是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参加破产程序、取得当事人地位的条件,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且也没有补充申报的,就视同其放弃了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即该债权人不能成为破产程序当事人,无权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异议权和参加破产分配。
 
一、如期申报债权的效力
 
  债权人如期申报破产债权,则诉讼时效中断。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表示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请求权,这与诉讼时效进行的事实状态相反,因此,申报破产债权在理论上具有与起诉相同的法律效力,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债权申报的形式
 
  根据《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网上债权申报与书面申报具有同等效力,但网上债权申报需在指定的信息平台提起,即债权人可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将债权申报书及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上传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三、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逾期申报债权,即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根据本法第56条、第92条、第100条可知,债权人未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债权或丧失债权,只是影响其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如参与债权人会议,参与事项表决、行使异议权和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等。
  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已经分配的不再进行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还需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若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仍未申报债权,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该债权人则无法再通过破产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得到任何清偿,其债权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3]
  在实践中,还存在经债权人、管理人多次督促,仍不申报或者怠于申报债权的情形,但由于其数额巨大,导致破产程序难以推进。对于此类债权人,管理人应当充分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债权申报单方处分的法律性质、提示法律后果并送达债权人后,视为放弃申报权利。确有必要的,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暂时予以确认份额,或者参照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相关规定,责令债权人限期内申报;仍不申报的,给予相应的民事惩戒措施。
 

标签: 债权 破产 企业破产法 破产债权 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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