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的背景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组织。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迫切需要提供适合其经营特点的合伙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我国出现了大量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他们以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为客户提供服务,既满足不同客户的服务要求,又促进其自身的发展。这类机构在我国第三产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他们中有不少迫切要求或者已经采用了合伙制。一方面,虽然我国
注册会计师法等专门法律规定这类机构可以采用合伙制,但却未对其设立、事务执行、入伙退伙、解散清算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一般合伙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各种专业服务机构没有多少资本,仅以其专业知识与信息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要求每一个人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导致许多无过错合伙人承担因其他合伙人过错所导致的责任,特别是要求全体合伙人对异地分支机构合伙人独立开展业务所引起的债务也负连带无限责任,从而限制了这类机构的发展。而且,国外大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相继进入我国开展业务,他们绝大多数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由于我国立法没有相应制度,既不利于他们在我国的商事登记,又因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降低对我国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为此,迫切需要修改合伙企业法,增加有限责任合伙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降低执业风险,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本法还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二)执业风险基金的含义和作用
这里的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留存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的机构所形成的资金。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在国外比较普遍,是降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经营风险以及提高行业形象的重要形式。根据本条的规定,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或者命令的形式规定。
职业保险,又称职业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就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它是投保人转嫁行业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责任保险分为职业保险、产品保险、雇主保险、公众保险四大类。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为职业上保险已非常普遍,但在国内,这种保险才刚刚开始。但一些商家已经开始将目光瞄准国内一些高风险金融行业,自2001年正式推出董事责任险后,各类职业责任险的品种创新,成为保险市场上的一大亮点。据了解,现已问世的有律师责任险、注册会计师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电脑职业责任险等。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非常复杂,因各种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说来,厘定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和收取保险费须考虑以下几点:职业种类,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工作场所,主要是指被保险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地;业务数量,主要是指被保险人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及服务对象的多少;专业技术水平及责任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