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权利义务的归属及合伙人的查阅会计账簿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和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权利义务的归属
合伙企业具有合伙人相互信任的人合性质,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互为代理关系。同时,也允许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合伙法均规定,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负有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义务,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范围和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措施。因为仅仅委托了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而又不明确其权力范围是毫无意义的,而明确了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范围又没有制约权力的措施,则往往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所以,为了防止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滥用权力,损害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其他合伙人对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和制约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这就将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规定下来,至于“定期”究竟是多长时间以及具体的监督、制约方式和措施则取决于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例如是半年报告一次还是一年报告一次,是书面报告还是口头报告,等等。这样就可以保障其他合伙人能够依照法律享有对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知情权,从而在了解合伙企业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行使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本条第1款中还规定了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相一致的原则,即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它体现了委托代理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来自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是指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代理是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二是代理人须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三是代理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四是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行为。合伙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范围内彼此互为代理人,同时法律也允许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这种基于委任授权关系而产生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之所以应由合伙企业承受,乃是因为设立代理权的宗旨是为了使合伙企业能够借助个别或部分合伙人的力量来维护整体的利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果。全体合伙人事必躬亲地处理合伙企业各项事务不仅在实际操作中会有诸多不便,增加了成本,降低了效率,而且每个合伙人也并非都能胜任。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活动完全是根据合伙企业也即全体合伙人的意思作为或不作为,而又受合伙企业授权范围的制约,因此,代理行为无异于合伙企业的行为,行为后果自然归属于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整体利益推动下所产生的代理后果关系,即合伙企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委托授权的实质结果,所以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既然来自相对人的利益归属合伙企业,伴随利益而来的责任也理应由合伙企业承受,故而又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二)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合伙经营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共同经营关系、连带责任关系决定了全体合伙人形成了以实现合伙目的为目标的利益共同体。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利而且有责任关心了解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因此,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作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有效手段,成为各国合伙法普遍规定的赋予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所谓“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和反映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账册,主要分为日记账、分类账和备查账。各类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录财务活动。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必须以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对象,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各项财务活动。正因为财务活动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的一种经济活动,反映了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往来结算、收入和利润的分配、资产负债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只要通过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就可以了解合伙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可以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行使有效的监督检查,所以将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规定下来,有利于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