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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4条(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程序)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3 16:54 admin
本文介绍商标法第54条(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程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第54条条文内容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54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程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3年《商标法》对2001年《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该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商标法》将此前的两款合并为一款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决定的范围,将“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修改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增加了复审时限,即一般情况下为9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2019年《商标法》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法第49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成为核定使用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以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要剥夺这项权利,直接影响商标注册人利益。为了维护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人的正当权利,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确立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制度。按照本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复审的理由,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复审决定,并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结束复审程序。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机关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本条规定了对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否撤销注册商标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是否应当被撤销。实行司法审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通过司法审查,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主张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应先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标签: 注册商标 商标法 复审 司法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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