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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12 13:27 admin
本文介绍商标法第4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第4条条文内容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4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和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2年《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1993年《商标法》修正时,第4条增加了第2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以及第3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001年《商标法》修正时,将“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3年《商标法》修正时,将第1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第2款为“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019年《商标法》修正时,在第1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商标专用权不是自然产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对自己的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就需要依照法定的方式获得国家承认。本条即对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并对服务商标适用商品商标作出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和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公司。所谓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经济生活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还有其他组织。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自己,便于消费者识别、确认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往往会使用特定的商标。但该特定商标如果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容易被他人侵犯。本法第3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是保护其商标的有效方式。本法第3条还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为此,本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是使用于不同对象的商标。商品商标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于商品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服务的提供者使用于服务的商标。二者的使用对象不同,但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表明来源、将自己与他人区别开来的标志,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可以用相同的规范予以调整。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即本法对商品商标所作的所有规定,均对服务商标有效,不存在只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不适用于服务商标的情况。
 

标签: 商标法 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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