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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30条(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则和要求以及证券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条文内容及释义

2024-12-06 22:39 admin
本文介绍证券法第130条(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则和要求以及证券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证券法
 

证券法第130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证券法第130条条文释义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则和要求以及证券公司享有自主经营权的宣示性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38条对证券公司的自主经营权进行了规定。2019年修订时,增加了第1款、第2款,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其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公司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审慎经营
  2019年《证券法》修订首次将“依法审慎经营”作为证券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依法审慎经营”是证券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前提,是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也是证券公司平稳运营、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审慎经营”包括了两个层面:一是“依法经营”,二是“审慎经营”。
  2.勤勉尽责
  随着注册制的推出、科创板的问世,在现行改革思路下,证监会及交易所扮演的角色也在逐渐调整,而中介机构除从事自身业务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自身业务的勤勉履行,达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在这一层面上,中介机构承担起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责任,在证券市场中起到减少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发挥“看门人机制”的核心功能。例如,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就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很多国家的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作为债的履行的基本原则,瑞士、日本民法典更是进一步扩大到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在证券市场,必须按照诚信原则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证券公司来说,要求以诚信原则尊重、维护客户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客户委托事务。证券公司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及风控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
  1.证券业务的高风险性决定了证券公司所开展业务需要与其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情况相适应
  (1)证券公司业务的高风险性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比,证券公司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较高。推高证券公司业务风险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证券公司的内在脆弱性。在证券公司高负债的资金结构和管理制度下,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相对较少,往往通过高杠杆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而高杠杆的运作模式本身隐含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同时,从我国证券公司的过往发展来看,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偏高,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加剧了证券公司的内在脆弱性。
  ②金融资产价格的高频波动性。证券公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在开展做市、自营、融资融券业务中持有大量的股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但这些金融资产自身难以定价且受市场信心影响较大,价格波动频繁且难以预测,往往直接导致证券公司面临因金融产品价格波动产生的巨大风险。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从业人员构成,是夯实证券公司经营基础、化解业务风险的关键措施
  夯实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基础,增强证券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是化解证券公司业务风险的关键性措施。具体而言,应该从如下方面着手:
  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需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结构与功能,完善董事会、董事长与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权利和义务配置,完善与前述人员有关的聘选、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例如,对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导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②强化内部控制。证券公司需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强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例如,进一步强化经纪业务内部控制、自营业务内部控制、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以及其他内部控制等。
  ③完善合规管理。证券公司需通过设立合规部门、聘用合规总监、建立各项合规制度的措施,强化证券公司对各项经营行为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工作。例如,在开展各项业务前,充分了解客户的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内容;同时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
  ④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净资本作为净资产中高流动性部分,能够真实地反映证券公司可以变现和应对风险的资金数,能够有效地控制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亦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时,需满足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要求。
  ⑤完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构成情况。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开展业务需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同时,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
  2.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风控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的具体要求
  《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风控指标、从业人员构成作出了具体要求。
  (1)公司治理结构
  ①股东。证券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要满足监管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时,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②股东会。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及职权范围。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③董事。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期、权利义务等事项。同时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④董事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其行使方式。
  ⑤监事及监事会。证券公司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证券公司应当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报告、月度或者季度财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将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会作出专项说明。
  ⑥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设总经理,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同时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2)内部控制
  ①经纪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重点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及结算风险。
  ②自营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工作等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风险,同时健全自营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等的决策管理。
  ③投资银行业控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和质量控制以及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杜绝虚假承销行为。
  ④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越权操作、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以及杜绝刚性兑付行为。
  ⑤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要严格执行、遵守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制度以及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和人员管理制度。
  ⑥业务创新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应当坚守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重点防范违法违规、规模失控、决策失误等风险。
  ⑦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分支机构越权经营,预算失控以及道德风险。
  ⑧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控制制度,明确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责任,建立适当的资金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和评价制度,同时做好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
  ⑨会计系统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⑩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证券公司应确保聘用人员符合监管任职资格要求,同时具有与业务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
  ?上市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市证券公司需每年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经董事审议通过,并按定期报告相关要求审核后,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包括披露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等。
  (3)合规管理
  ①合规全覆盖。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以及各个环节。
  ②业务合规要求。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要充分了解客户的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内容;同时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客户重大异常行为;严格规范工作人员之业务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及时识别与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的利益冲突;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防止扰乱市场。
  ③合规有效性评估。证券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合规管理有效性全面评估,并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有效性评估应当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经营管理制度与机制的建设与运行状况等方面。同时针对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时间表。整改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在形成合规有效性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如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要求报送的,从其要求。
  (4)风险管理及其他控制指标
  ①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稳定资金率等一系列风险指标标准。
  ③证券公司经营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控指标。
  ④证券公司开展经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及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须按照相关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5)从业人员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需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及时进行后续职业培训。证券公司开展业务需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其中,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
  3.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1)审慎监管的要求
  审慎监管又称“金融风险监管”,是对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状况的监督和管理。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业的审慎监管通过两个方面实现:第一,制定一系列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各项风险指标标准、从业人员构成等审慎经营规则,加强证券公司内部风控管理;第二,定期组织现场检查、监测、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预警和处置。
  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时,必须遵守证监会制定的有关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各项审慎经营规则。
  (2)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要求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各国和地区证券法中都被列为首要立法目的。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中典型的强势参与者,其不仅从投资者身上募集资金,赚取交易佣金、咨询服务费,还掌握着资金、信息、专业知识等优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证券法》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时不得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证券公司的自主经营权
  证券公司是独立法人,享有自主经营权。证券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基础,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证券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主要体现在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公司事务的依法独立支配和处置,具体表现在财产所有权、名称专有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机构设置权、人事用工权、收益权等方面。
  1.财产所有权
  证券公司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当然鉴于证券公司特殊性质,为了减少风险、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公司对其财产的处分方式有时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
  2.名称专有权
  证券公司对其核准登记的名称享有专用权。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冒用。证券公司在使用其名称权时,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同时,公司名称的选择,应当注意避免使用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字样。
  3.重大事项决定权
  证券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有权自主进行决策,有权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就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如公司发展方向、公司业务范围、公司经营长期和短期目标、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及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自主作出决定。当然,也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证券法》第122条规定:“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4.机构设置、撤销权
  证券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享有依法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等权利。
  5.人事用工权
  证券公司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有权自行决定公司人员编制及员工的工资、任免和奖惩事项。当然应当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例如《证券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6.收益权
  证券公司享有依法获取经营收益的权利。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或者证监会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时,有权就其提供的服务获取佣金、报酬和其他合法收入。
 
适用指引
 
证券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5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款沿袭《公司法》的精神,也进行了宣示性规定,明确强调“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法律对证券公司自主经营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干涉证券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自律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干涉证券公司在《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的合法自主的经营活动。证券公司有权自主开展证券经纪、投资咨询、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做市交易、自营等业务。
  2.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自律组织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3.当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证券公司依法寻求救济。如果是遭遇公权力的不当侵犯,证券公司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利益。如果是遭遇私权利的侵犯,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自身利益。
 
 

标签: 证券公司 证券法 自主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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