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对2014年《证券法》第109条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2014年《证券法》第109条对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招聘条件作出了规定。本条进一步扩大了限制人员的范围,将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修改为“证券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这样一来,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工作人员也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限制对象为五类人员:第一类人员是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从业人员。证券交易场所的从业人员是指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证券交易场所任职的工作人员。第二类人员是被开除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第三类人员是被开除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类人员是被开除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五类人员是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适用指引
证券交易场所的从业人员是指所有在证券交易场所任职的工作人员,比如理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和公务员以外的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