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回避申请的提出的规定。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机构应当从程序上保证当事人这一权利的行使。在我国,仲裁员有法定的任职条件限制,这对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仲裁员在具体案件中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还取决于他与案件及其相关人员的关系,如果存在某种关系,即使具备任职条件,也可能对其裁决案件的公正性造成影响。正是为了消除这种影响,法律才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有义务保证当事人这项权利的实现。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但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申请回避的时间
依本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有两种:
一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按照本法的规定,这一措施主要为保障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实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在开庭开始时也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防止因仲裁员的更替而导致以前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从而保证仲裁及时进行。
二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由于种种原因,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可能对仲裁员是否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不太了解,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或知道了仲裁员具有回避事由,为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如果仲裁庭开庭审理已经结束,进入了评议阶段或已作出了裁决,则不能再行提出回避申请,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予以补救。
二、申请回避的理由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凭感觉或想象,认为哪个仲裁员不能公正仲裁就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更不是提出回避申请就肯定回避,而是必须提出充足的回避理由。没有充足理由仅凭感觉的申请,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无论是在首次开庭前,还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提出回避申请时都必须说明理由,以便仲裁委员会据以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该仲裁员回避。同时,要求仲裁申请附具理由,还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无理提出回避申请,以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申请回避的理由,根据本法第34条的规定,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申请回避的方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方式,本条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实践,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采用口头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