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义务规定。
银行不仅仅是经营实体,还是信息中心。它通过自身的业务经营,掌握着大量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财产秘密,这些秘密的泄漏可能危害国家的对外贸易、吸收外资,侵害客户正常的业务经营,对其自身则会导致信誉的下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必须保守秘密。同时,银行工作人员还应遵守其他法律对保守秘密的要求。如
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个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储蓄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银行应当为储户保密。此外,本条还规定,保守秘密的范围限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接触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一、保守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由此可见,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具有三个基本条件:(1)必须是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2)必须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确定的;(3)是在一定的时间内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从法律意义上讲,这三个基本条件具有同时性,缺一不可,因此,通常将这三个条件称为国家秘密的三要素。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指根据国家秘密的定义,对国家的政治、军事、对外关系和外事活动、经济活动、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司法活动以及其他各个领域的活动中所产生或形成的各类事项,进行秘密部分与非秘密部分的区分后,原则上确定为秘密部分的那一类事项的总和。其内容如下:(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必然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从事金融工作,有时因工作需要而知悉国家秘密。相比较而言,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比一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一些公民,有更多的条件和机会知悉国家秘密。所以本条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其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旨在防止他们泄露国家秘密,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本法没有规定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关于产品制造的方法和技术实施的全部知识、诀窍和经验;(2)和已获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3)企业通过研究掌握的工艺方法、专门技术;(4)产品配方等。经营秘密也可称经营诀窍,包括:(1)竞争秘密计划;(2)经营策略;(3)市场预测情况、货源情报、进货途径、销售途径、客户名单、会计账簿。
商业秘密虽然不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但直接关系权利人的利益得失。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一旦泄露,必然给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工作需要可能知悉本行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并应负有为本行或客户保密的义务。所以,本条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其任职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旨在防止他们泄露任职期间知悉的本行或客户的商业秘密,从而充分保护商业银行及其客户的合法利益。
本条所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既包括了正在商业银行任职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曾在商业银行任职,但现已不在商业银行任职的人员。因为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角度看,正在商业银行任职的工作人员责无旁贷地应负有保密义务。曾在商业银行任职的人员,即使后来不在商业银行任职,但这些人泄露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同样会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权利,故也负有保守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