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取得的各种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其依据是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相关证据,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为交通事故的最终处理、分清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但不得因不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工作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成能否做到客观、公正、真实,是判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案水平、职业道德的重要标准。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本要求是:
一是要客观真实。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尊重事故发生的事实,不歪曲、不遗漏、不夸大。其前提是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在工作中细致、认真,不放过任何疑点。并积极走访过往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员,取得案件的第一手材料。
二是要注意科学技术的运用。交通事故的认定往往要涉及科学技术的运用,特别是有关的鉴定、检查,必须注意采取最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辅助我们的调查工作,做好事故成因的分析。
三是要注意
法律法规的运用,在所查明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要结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分析事故的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做到有理有据,依法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知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来决定自己的下一步行为,如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