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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11 17:39 admin
制定机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3-07-0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考核管理工作,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客观评价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激励和约束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四条【考核主体】本院负责对全省管理人名册内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情况组织考核。
 
个案考核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受理法院)负责,考核结果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
 
一级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由本院负责。二级管理人的年度考核由本院委托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年度考核工作可以会同同级行业协会共同开展。
 
第五条【考核委员会】本院及受托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破产案件审判业务部门人员、司法技术部门人员、督察部门人员、执行部门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七人。
 
考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管理人考核流程、标准及方案;
 
(二)组织实施管理人考核相关工作;
 
(三)讨论、审议关于管理人考核及惩戒的相关事项;
 
(四)其他相关工作。
 
考核委员会的决定需经其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考核事务办公室】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事务办公室,一般应当设立在司法技术部门,具体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草拟管理人考核、惩戒的有关文件;
 
(二)通知、公告等联络事务;
 
(三)汇总、整理并形式审查考核材料,向考核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四)与管理人考核有关的工作;
 
(五)考核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回避情形】考核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考核的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考核的管理人的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考核的情形。
 
考核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成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八条【考核方式】管理人考核采取个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采取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考核得分在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个案考核】个案考核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的忠实勤勉程度、专业能力水平和实际履职效果等情况进行评分考核。
 
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复杂程度、管理人承担的职业风险大小及费用保障情况等因素结合履职评分表进行个案考核,必要时可以就管理人履职情况询问管理人工作人员、破产企业债权人等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有关人员。
 
管理人自收到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个案考核通知或终结裁定之日起,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个案履职报告、履职评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于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评分考核并书面通知管理人。
 
两家及以上社会中介机构联合担任同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整体接受个案考核,个案考核结果分别适用于每家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指本院对全省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上一年度的队伍建设、案件办理、学术活动等综合履职情况进行评分考核。
 
管理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核。
 
年度考核结果由本院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人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管理人名册内社会中介机构因未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而尚未实际开展工作的,一般不作为动态调整对象。
 
第十二条【惩戒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管理人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警告、暂停管理人或除名等措施。
 
警告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受理法院作出决定,暂停担任管理人及除名由本院作出决定。管理人对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决定作出法院申请复核一次。
 
管理人被暂停担任管理人或者除名的,本院应当及时对全省管理人名册进行调整或者标注,并通报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警告情形】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但未达到应采取暂停执业或除名措施程度的,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采取警告措施。
 
第十四条【暂停情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
 
(一)全省管理人名册调整周期内一次个案考核不合格的;
 
(二)同一案件被人民法院警告达两次的;
 
(三)参与竞争指定评审时,未如实申报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将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六)因涉嫌违纪违法正被相关部门审查调查的;
 
(七)行业协会提出建议,经人民法院核实同意的;
 
(八)本院认为应当暂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暂停担任管理人的期限为一年。因接受审查调查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期限至有关审查调查结束之日止。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审查调查结束且管理人不存在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恢复管理人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除名情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决定将其从全省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却隐瞒不报的;
 
(三)出现破产、解散、执业资格丧失等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形;
 
(四)备案的负责人离职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办案需求,限期不能补足的;
 
(五)丧失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未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利用管理人的身份谋取私利的;
 
(七)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务人、债权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八)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
 
(九)本院认为应当除名的其他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被从全省管理人名册中除名之日起未逾两年的,不得重新申报入册。
 
第十六条【其他】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规定,参考本办法附件制定的考核评分表,报本院备案后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管理人个案履职评分参考表
 
2.管理人年度履职评分参考表

附件1
 

管理人个案履职评分参考表

 
考核内容
 
参考分值
 
具体事项
管理规范
 
15
 
及时组建团队并向人民法院报送团队名单
团队人员配置合理、人手充足、保持稳定
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管理人工作规程、财务收支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备且实际执行
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内部管理事项
履职尽责
 
85
 
接管工作规范、高效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规范、高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开展规范、高效
妥善管理债务人(破产)财产
依法追收债务人(破产)财产
依法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继续或停止营业等
接受债权申报,规范、高效完成债权审查、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报裁等工作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协助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筹备、召开债权人会议,必要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清算程序中,依法变价、分配破产财产
重整程序中制定或监督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程序中针对债务人制定的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等
规范完成与终结破产程序相关的职责
破产费用支出合理
工作成效
 
本项为加分项目,上限为20分
 
妥善处理重大复杂敏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办案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方案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并取得良好效果
对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有突出贡献
其他工作成果
办案效率,一年内审结案件(重整案件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间为结案时间;和解案件以法院批准和解协议草案的时间为结案时间。)
道德纪律
 
本项为扣分项,不设上限
 
债务人(破产)财产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应当请示报告事项未请示报告造成损害后果的
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的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合计
 
100+20
注:两家及以上社会中介机构联合担任同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整体接受个案考核,个案考核结果分别适用于每家社会中介机构。
 
附件2
 

管理人年度履职评分参考表

 
评分项目
 
具体事项
 
参考分值
 
得分及情形
专业队伍建设情况
 
团队稳定
 
本年度专业化团队相对稳定,具有法律、会计或相关职业资格并专职从事破产业务的团队成员。
 
6
 
专职人员以本单位购买社保的人数统计,每人统计一次,各分支机构不重复计算人数。
队伍建设
 
本年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2  
职业归属
 
加入省、市(州)破产管理人协会。
 
2  
参与培训
 
本年度内参与法院、破产协会等主办的培训、论坛、沙龙等活动。
 
2
 
此项各分支机构不单独计算。本年度内参与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举办的培训、论坛、沙龙等活动的,省级计0.5分/次,市(州)级计0.25分/次
社会活动
 
本年度团队或团队成员参与破产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宣传活动。
 
2  
破产理论和实务研究情况
 
专著(译著)
 
本年度团队成员撰写发表的专著。
 
3
 
该项所列专著为破产及相关类别。
论文(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
 
本年度团队成员撰写论文在核心期刊、报纸、刊物或有影响力的专业媒体发表。
 
3
 
该项所列论文为破产及相关类别;若同时在市(州)级、省级、核心期刊发表的,以最高计算分值。
学术论坛、调研工作
 
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破产法论坛的,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调研活动的。
 
3
 
此项各分支机构不单独计算。
破产案件办理情况
 
(当年度没有案件的,本模块不计分)
 
个案履职评价权重得分
 
本年度内完成个案履职评价的案件平均分*60%
 
60
 
针对已结案,个案评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
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不含超期案件或上一年度考核中已计分的案件)
 
本年度内破产案件数量及质量
 
8
 
针对未结案(未结案一般于次年年度考核前做出评价;是否超期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认定)
  表彰、表扬的情况
 
本年度团队或个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表扬的情况
 
2
 
若某案件同时受到市(州)级、省级、国家级表彰的,以奖级最高计算分值;每个案件只计算一次、一人。
典型案例
 
本年度内获评典型案例
 
2
 
某案件同时获评全国、省级、市(州)级典型案例的,以最高计算分值,不重复计算。
建言献策
 
本年度团队或团队成员围绕办理破产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被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相关部门采纳。
 
1  
其他工作成果
 
在履职中取得综合成就或效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计分。
 
4  
扣分项
 
投诉及处罚
 
本年度团队或团队成员因办理破产被利害关系人投诉且相关情况被查实的情况,或因管理人履职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况的。
 
不设上限
 
暂停、除名情形以外的情形。
合计
 
100
注:年度存在扣分项的,在下次全省管理人名册调整中不得评选为一级管理人。

 
标签: 破产 案件 企业 中介机构 管理人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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