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服务_厚德汇法网
  • 网站首页
  • 法律常识
    • 咨询指南
    • 婚姻家庭
    • 刑事案件
    • 劳动纠纷
    • 网络电商
    • 知识产权
    • 交通事故
    • 债权债务
    • 损害赔偿
    • 合同法律
    • 房产地产
    • 司法典型案例
    • 白皮书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鉴定
    • 证据规则
    • 法院执行
  • 企业法务
    • 工商财税
    • 股权
    • 公司治理
  • 律师推荐
    • 婚姻律师
    • 律师业务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律师函
    • 起诉书
    • 辩护词
    • 表格函件
  • 法律法规
    • 法律条文释义
    • 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 民商法
    • 刑法
    • 社会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
    • 司法解释
    • 党纪法规
    • 国家行政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法律资讯
  • 关于我们
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
    主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规章 > 辽宁法规规章 > >

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

2025-01-13 20:56 admin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10年3月26日
 

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牛河梁遗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牛河梁遗址位于辽宁省的凌源市和建平县交界处,是距今约五千多年的红山文化晚期遗存,是由大型祭坛、女神庙和积石冢组成的遗址群。
 
第三条  在牛河梁遗址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的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负责牛河梁遗址的保护工作。
 
省、朝阳市文物主管部门对牛河梁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凌源市、建平县文物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牛河梁遗址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村经济、水利、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和牛河梁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牛河梁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牛河梁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保护文物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与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并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省、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的日常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牛河梁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重点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予以公布。
 
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由朝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
 
第八条  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九条  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遗址景观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和攀登;
 
(二)违反有关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拍摄;
 
(四)损坏保护设施;
 
(五)其他损害遗址景观的行为。
 
第十条  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产生污染环境的项目。对现存污染环境的设施,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限期治理,清除污染源。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种植绿化植物的地点和类别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二)禁止在遗址点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
 
(三)禁止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外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
 
(四)实施遗址抢救和维护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文物考古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牛河梁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科学研究工作,完整揭示其历史价值。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牛河梁遗址建设成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利用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展示牛河梁遗址的历史价值和风貌。
 
第十五条  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搬迁,并予妥善安置,减少保护范围内的居民数量。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当地的移民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省、朝阳市和凌源市、建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居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
 
朝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牛河梁遗址生态建设需要,制定牛河梁遗址造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高牛河梁遗址的森林覆盖面积。
 
在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牛河梁遗址的造林绿化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对在牛河梁遗址发掘、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朝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牛河梁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牛河梁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牛河梁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牛河梁遗址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文物被盗或者损坏的;
 
(二)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环境遭受破坏或者遗址景观严重受损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标签: 遗址保护
上一篇: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

下一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辽宁法规规章相关文章:

热门内容

  •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
  •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 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
  •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最新资讯

  •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
  • 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
  • 辽宁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
  •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

推荐内容

热门标签

    审判 工资 实施细则 公安机关 举证 租赁合同 职业病 办法 立功 刑事犯罪 监督 企业并购

 粤ICP备17072420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902000124号 工商网监备  

深圳市厚德汇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中心制作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图片系作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发邮件到494483749@qq.com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