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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缴纳、退付诉讼费的暂行规定

2025-05-11 09:30 admin
发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琼高法〔2020〕195 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缴纳、退付诉讼费的暂行规定

琼高法〔2020〕195 号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海南法治营商环境,为群众提供便利高效的司 法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 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和《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对网上缴纳、退付诉讼费规定如 下: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以下简称当事人)可以通过海南 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和海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诉讼费 用的网上缴纳,网上退费通过海南法院电子诉讼平台进行。
 
二、 网上缴费的审查处理由立案一庭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 责,网上退费的审查处理由各业务庭( 室)退费案件承办法官负 责。
 
三、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身便利需要自主选择现场刷卡、银 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纳诉讼费用,不接受现金缴费且 不得强制当事人选择缴费方式。
 
四、立案一庭负责诉讼费缴费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预缴的诉讼费数额,在海南法院智慧审判 系统中发起网上缴费流程,当事人通过第三项规定的缴费方式进 行缴纳。
 
五、当事人完成网上缴费后,缴费信息会同步至海南法院电 子诉讼平台和海南移动微法院,立案一庭负责诉讼费缴费管理的 工作人员应及时在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 确定已缴费成功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并将电子票据推送给当事人;经查询缴费未成功的, 应当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并指引其完成缴费。
 
六、诉讼费退费范围包括:
 
(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 件受理费。
 
(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 三)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 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案件受理费。
 
(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 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
 
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为海南省内的,诉讼 费无需移交)。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 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 予退还。
 
(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且裁定按 撤诉处理的,对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按照减半计算多退少补。
 
(七)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已经预交但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 用,应当退还其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 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 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八)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 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九)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七、当事人通过海南法院电子诉讼平台提交退费申请,承办 法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有误的退回 当事人,审核无误的发起网上退费流程。承办法官将退费信息( 当 事人退费申请、裁判文书、诉讼费缴费票据等)推送至海南法院 政务协同管理平台,填写《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书》并根 据海南高院内部控制规范流程完成审批后,由海南法院政务协同 管理平台将退费信息同步至海南法院智慧审判系统和海南法院 电子诉讼平台,同时以短信方式向当事人推送同意退费通知。
 
八、网上退费流程完成后,财务部门经办人应当在 5 个工作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完成退款,退费备用金余额不足时, 由财
 
务部门协调省财政厅相关部门向人民银行申请退库。
 
九、对 “胜诉先退”所形成的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诉讼费, 由案件承办法官通知败诉方当事人缴纳;败诉方当事人未在规  定时间内缴纳的,承办法官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  范诉讼费用的退费和追缴流程的意见》(琼高法〔2019〕58 号) 相关规定,移交立案一庭立案后由执行局强制执行。
 
十、退付诉讼费的收款人(单位)一般为生效法律文书中 载明的当事人。在如下情况下可变更收款单位:如收款单位银 行账户注销,应当提供人民银行的相关证明;如收款单位注销, 应当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如他人代缴诉讼费并申请退付 至代缴人账户的,应当提供代缴人缴款证明(银行回执单)。
 
十一、本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醒目处公示诉讼费网上缴 费和退费流程、所需资料等信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8 月 11 日
 
 
标签: 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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