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 年 6 月 15 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民事裁判尺度的工作指引(试行)
(琼高法〔2022〕170 号2022 年 5 月 18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6 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统一民事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 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 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裁判的公信力
1.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和合理 性三性相结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
一。
2.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判 组织在统一裁判尺度中的基础作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3.正确理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内涵,独任法官、合 议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运用法律解释 方法,防止司法裁量权不当行使,自觉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 力。
二、规范承办法官执行类案检索制度,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 统一
4.承办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我省法院关于规
范类案强制检索制度要求,做好类案检索和分析;属于海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类案强制检索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 定的九类情形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拟发回、改判、启动再审的案件,原则 上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对于类案强制检索范围外的案件,承办法官根据院庭长监督 要求和案件情况,进行类案检索。
5.对于类案强制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审理报告及合 议庭评议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中 发表对类案检索的意见,并签字确认。
6.类案检索工作由承办法官负责,承办法官也可指派法官助 理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审判案例数据库在合议前完成类 案检索工作。
类案检索的顺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 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本院、本省近三年的案例或案件。
7.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类案检索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纳 入案件质量评查、审务督查和法官审判绩效考核,确保本指引得 到有效落实。
因应当检索类案未检索,或者类案检索应用错误,导致案件 被认定为实质性错误的,应按《海南法院案件实质性评查办法(试
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强化审判组织的法定职责
8.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充分阅卷,承办法官开庭后须告知合 议庭成员拟合议时间,并于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请审判 长组织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属于《海南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工作规范(试行)》( 以下称 《规范》)规定的 “ 四类案件” 的,应主动将案件情况等向院庭 长报告;其他案件按要求向院庭长报备,确保统一裁判尺度。
9.审判长负责组织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评议,对法 律适用标准问题是否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及类案检索的结果,应 当作为评议内容,并记录备查。
10.经合议庭评议,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或者上级 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或者将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应当 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保障裁判尺度的统一
11.院庭长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加 强审判管理和业务指导,围绕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 用等问题进行监督,有效防控各类风险,保障裁判尺度统一。
12.院庭长重点监督《规范》规定的 “ 四类案件” 中包括的 23 种类型的案件,可以通过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列席合议、 查看案件流程情况、听取汇报等途径进行监督,可以采取指导性 监督、发送监督函、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更换办案人等方 式进行监督。
13.院庭长发现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但未检索的,可要求承办 法官进行检索并报告检索情况,必要时可依照规定召集专业法官 会议讨论。
14.院庭长在对案件进行监督时,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 实行全面登记留痕,院长监督的由审判管理部门登记,副院长、 庭长监督的由部门内勤登记,每季度末报送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五、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专业咨询作用
15.属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 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案件,承办法官须于合 议庭评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要求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16.专业法官会议的召集由院庭长决定,并由承办法官提出 申请;案件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说明类案检索情况。 专业法官会议应全程留痕,参会法官应在会议笔录、结论意见等 书面材料中签名确认。笔录、意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应随案归入 副卷。
17.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和院庭长参考。 合议庭应当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后五个工作日 内对案件进行复 议,最终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并将结果报 院庭长。
18.对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四类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 有形成多数意见或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 见不一致的,应当呈报院庭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加强沟通、注意总结,全面提升司法能力
19.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拟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或发现有同类型案件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时,应及时与相关 法院沟通,必要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层报上级法院协调, 以统一裁判尺度。
20.院庭长、审判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研究合议庭审理意见 与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的案件,对上 述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提高统一裁判尺度的能力。
21.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提炼相关案件 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本院及辖区内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裁判标 准统一。
22.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强化 对类案裁判指引和参考案例、典型案例等学习和培训。
23.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案例数据库建设,为审判人员熟练 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类案检索和案例研究提供支持,全面提升法 官裁判能力。
24.行政案件参照本指引执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