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 年 11 月 22 日
关于完善海南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 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 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海南法院工作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 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 “ 四个意识”、坚定 “ 四个自信”、做 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折不 扣贯彻落实,确保党组对审判委员会的绝对领导,确保贯彻落实 重大事项请示制度。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维 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运用司法 手段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 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 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发挥
裁判规范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人民群 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确保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和合理性相统
一。
坚持
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排除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坚 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证据规则, 正确适用法律,严格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 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履行好维 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 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 展,促进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 大产权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 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保驾护航;贯彻绿色 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决落实中央对海南最严厉 的生态保护政策,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 统一。
二、发挥办案指导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
发布办案指导文件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 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特别是针对现行法律、司法解 释并未规范而办案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新类型案件、争议 型案件涉及的问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研究制定办案指
引、会议纪要等审判指导文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疑 难问题的办案指导文件,应当向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进一步规范办案指导文件的制定程序,健全调研、立项、起 草、论证、审核、发布、清理和废止机制,完善归口管理和报备 审查机制。所有办案指导文件必须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后方能发布,且应当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建立省域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 一)充分发挥沟通协调的职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 托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平台,搭建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 与解决机制,加快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 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级法院存在 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学者咨 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社会各界 广泛参与讨论,总结归纳分歧问题,研究提出参考意见,为审判 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辅助和参考。
( 二)制定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的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建立本省辖 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研究解决本院及辖区内法院案件审理 中的法律适用分歧,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解决法律适用 分歧的责任主体和工作程序,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建立 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提供参照和指引。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发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经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
当层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超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 的,应当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解决。
四、强化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
( 一)强化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职责。各级人民 法院应当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 判组织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基础作用。独任法官、合议庭应 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 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风险,避免法律适用分歧。发现将要作出的裁 判与其他同类案件裁判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 究。合议庭应当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案件评议内容,健 全完善评议规则,确保合议庭成员平等行权、集思广益、民主决 策、共同负责。
( 二)发挥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职责。完善审判委 员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强化审判 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审判委员会应当着重对下 列案件,加强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的研究总结:( 1 )涉及法律适 用标准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存在法律适用分歧 的案件;( 3)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上与专业 法官会议咨询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4)拟作出裁判与本院或者 上级法院同类案件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应当及 时总结提炼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本院及辖区内法院审 理同类案件时裁判标准统一。
五、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
( 一)明确和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院庭长应当按照审 判监督管理权限,加强审判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法律适用标准 统一。通过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推动专业法官会议在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上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定期组织研究独任法 官、合议庭审理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审判委员会决定 不一致的案件,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总结经验。及时指导法官对 审理意见长期与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审判委员会决定意见不 一致的案件进行分析,促进法官提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能力,防 止裁判不公和司法不廉。推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与审判组 织审判职能、专业法官会议咨询职能、审判委员会决策职能有机 衔接、有效运行,形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机制体系。
(二)加强对“ 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院庭长应当对《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规定的 “ 四类案件”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已决或待决案件中存在的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依照程序采取改变审判组织形式、增 加合议庭成员、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建议或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 委员会讨论等举措,及时解决法律适用分歧。院庭长可以担任审 判长或承办人审理“ 四类案件”,依照职权主持或者参加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四类案件”,在审判组织中促进实现法律适用标 准统一。
六、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的作用
( 一)加强和规范审判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完善审 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监管有效的审判管理制 度体系。审判管理部门在履行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等审判管理职 责时,对于发现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汇总报告,积极辅 助审判委员会、院庭长研究解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 二)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审判管理的重点。各级人民 法院应当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完善评查方法和评查标准,将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指标体系。对于可能存在背 离法律、
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所确定裁判规则等情形的,承办 法官应当向案件评查委员会说明理由。对信访申诉、长期未结、 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抗诉再审案件的审判管理中发 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应当及时提请院庭长和审判委员 会研究解决。
七、充分发挥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 作用
( 一)发挥审级监督体系作用。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 审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 督办、异议反馈制度,完善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机制。充分发挥 二审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依法对法律适用问 题进行审查,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法律适用问题,应 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 一问题,应当根据当事人诉求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二)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作用。生效案件存在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应当正确处理审判监督程序与司法 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区分案件情况,根据当事人请求或者依法启 动院长发现程序,对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人民检 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法律监督行为,涉及法律适用标准不 统一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
( 一)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拟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 (试行)》要求,建立全省法院类案检索强制报告制度。根据上 述文件要求,承办法官应当做好类案检索和分析。对于拟提交专 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 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 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对于应当类案 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及 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并随案流转归档备查。
( 二)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法官在类案检索时,检索到 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 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 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
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 式在本院或者辖区内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
(三)发布参考性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 参考性案例等方式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 作用,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 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 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对于海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辖区法院法官办理案件时可以参照。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健全参考性案例报送、筛选、发布、 编纂、评估、应用和清理机制,完善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 转化为参考性案例工作机制,增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针对 性、时效性。
九、强化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 一)加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技术支撑。各级人民法院应 当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信息化保障。海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加快建设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 基础的智慧数据平台,完善类案智能化推送和审判支持系统,加 强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为审判人员 办案提供裁判规则和参考案例,为院庭长监督管理提供同类案件 大数据报告,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提供决策参考。各级人 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应用法学
数字化服务系统等平台,加强案例分析与应用,提高法官熟练运 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类案检索和案例研究的能力。
(二)加强对审判人员法律适用能力的培养。各级人民法院 应当加大对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强化与统 一法律适用标准相关的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类案检索、科技应 用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 识和能力。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