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 年 10 月 24 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程序操作规程(试行)
为优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证券领域投 资者保护制度,规范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诉讼,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及
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 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一、一般规则
1.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适用本操作规则。
2.本操作规则规定的群体性纠纷,一般指原告为十人以上的 投资人, 因同一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证券侵权民事纠纷。
本操作规则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 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坚持调解 优先原则,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 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 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
相关材料之日起 5 日内立案,立案后 5 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业务 庭。
4.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人民法院应当依托 信息化技术平台开展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代表人推选、公 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便利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 度。
二、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
5.普通代表人诉讼根据起诉时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按照以 下情形处理:
( 1)原告一方人数在起诉时确定且在十人以上,经审查符 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将其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适用普通 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 2)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发 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后,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起诉时按第一种情形进行统一立案登记后,又有新的当事人 提起同样的诉讼且人数无法确定的,按第二种情形处理。
6.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在 裁定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前,应当组织询问或听 证,询问和听证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
7.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后五日内,依法通过 天涯法律网、海南法院电子信息服务平台或其他平台,发出权利
登记公告,并告知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提出异议的程序和期限。
8.权利登记公告内容,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 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权利登记的 方式、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登记期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日内。
9.权利人可采取登录海南法院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到法院现 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等方式进行登记。权利人应当按照权利登 记公告要求填写原告姓名(名称)、诉讼代理人(如有)信息及 代理权限、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送达地址等事项,并提供 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10.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登记期限届满后十日内,依据从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对登记的权利人进行审核。不 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确认其原告资格,投资者 可以另行起诉。审核通过的权利人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依 法通知全体原告并在海南法院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11. 当事人起诉时应当同时确定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代表 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如果拟任代表人的人选比较分散无法协商,或其他权利人对 拟任代表人的人选提出异议,或者权利人申请担任代表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拟任代表人的原告或权利登记阶段申请担任代表 人的原告中组织推选。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在被推选的 人选中指定。
人民法院可采取庭前会议或通过海南法院电子信息服务平
台等便捷方式组织原告推选代表人,代表人推选规则按《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确 定。
12.代表人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在天涯法律网和海 南法院电子信息平台将代表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 息予以公告。
原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权利登 记,并可以另行起诉。
13.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 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人民法院依原告申请决定撤销代表人资 格时,应对撤销代表人资格的法律后果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后依法 处理,并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14.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制作调解书的申请后十日内依 法通知原告并告知异议期,同时在海南法院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进 行公告。
异议期为十日,如原告有异议,应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15.人民法院决定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及时通知提出异议的 原告,告知其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 的书面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
申请退出的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 内制作调解 书。调解书经代表人和被告签收后,对被代表的原告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退出原告的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 判决。
16.代表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 求、决定撤诉的,应当通知全体原告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同时提交原告已收到通知的相关证明材料。
17.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依法从人民陪审员中 选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
18.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损 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 进行核定。当事人虽未申请但案件审理确有需要的,人民法院可 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定。
专业机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核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 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出具核定意见的专业机 构派员就核定意见进行说明。
19.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确定 赔偿总额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赔偿 金额等以列表方式作为民事判决书的附件。
当事人对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等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人民 法院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 内裁定补 正。
三、特别代表人诉讼
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21.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投资者保护机构 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的,应自收到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附则
22.本操作规则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 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其他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 群体性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操作规则。
23.本操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