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 年 12 月 3 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引导、 委派、委托调解工作规程
为构建海南自贸港公正、高效、便捷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 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工作合力,高 效率低成本化解民商事纠纷,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根据《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 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 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 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规程。
第一条 【调解机构】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可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导/委派/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 解中心、海南国际仲裁院、湖北自贸区知识产权和商事调解中心、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 事调解中心、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澳门调解协会( 以 下简称仲裁、调解机构)等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条【调解规则】仲裁、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应当依照相 关
法律法规,遵守该机构的调解规则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规 则。
第三条【调解原则】仲裁、调解机构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应 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保密的原则,并指派机构调解 员负责案件调解。
第四条【调解组织(人员)管理】法院对从事调解工作的调 解组织(人员) 实行名册管理,建立调解组织(人员) 名册,并 在诉讼服务中心公示,便于群众查询。
第五条【调解释明引导】人民法院在收到民商事案件当事人 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应主动发放《多元调解 告知书》,通过多元调解优势、诉讼成本和风险辅导等引导起诉 人(上诉人)正确认识并接受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 人民法院可以暂缓立案。
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之日起中断。
第六条【调解纠纷类型】适宜调解的纠纷类型。1.双方有 调解意向的纠纷;2.事实较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3.其 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 调解组织形式
( 一)【诉前委派调解】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登记立案前,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派给仲裁、调解机构进行 调解。
( 二)【诉中委托调解】法院在登记立案后或审理民商事纠 纷案件过程中,可委托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和根据案情具体 情况邀请仲裁、调解机构的有关专家协助调解或提供专业技术支
持。
(三)【调解平台对接】双方开展委托调解或邀请调解业务, 实行线上调解为主、线下调解为辅的调解方式。线上调解主要依 托海南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心或其他远程视频调解平台开展, 仲裁、调解机构应及时提供其注册调解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供海 南高院将调解员信息登记入驻在线调解平台,并定期更新名单。
第八条【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 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由海南涉外 民商事法庭集中受理和审查。
第九条 调解工作程序
( 一)【调解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对委派/委托仲裁、调解机 构调解的案件,需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填写《多元调解确认书》 《调解组织(人员)确认书》,填写《海南省 ×××人民法院委 派调解函》或《海南省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 资料一并交仲裁、调解机构签收办理委派/委托调解交接手续。 仲裁、调解机构在收到《委派/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案件资料后, 填写《案件(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函(回执》,交法院留存。
( 二)【调解期限】仲裁、调解机构收到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后,需及时组织调解。委派、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自仲裁、 调解机构签字接受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委派调解期限为 30 日。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15 日,适用 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7 日。上述调解期限,若双方当事人同意 延长的,不受此限。
(三)【调解程序终止】仲裁、调解机构组织调解中需制作 《委派/委托调解笔录》,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 书》的,仲裁、调解机构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书》《调 解反馈函》及相关案件材料返还给法院(仲裁、调解机构留存案 件材料的复印件)。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仲裁、 调解机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填写《调解回复函》并注明调解不 成的原因,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回复函》和相关案件材料退 还给法院。 同时,若调解中当事人确认了无争议事实的,仲裁、 调解机构需制作《无争议事实确认书》一并提交。
(四)【委派调解结案方式】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 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在审查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立案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者民事 调解书;
即时履行或有其他情形,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出具 调解书的,调解员应当将即时履行情况记入调解笔录,由双方当 事人、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捺印。
(五)【委托调解结案方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海 南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 人申请撤诉的,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 六)【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纠 纷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和协议生效条件、申请司法确 认或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撤诉书等诉调对接告知事项。
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盖章, 由仲裁、
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该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应当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提交给法院。
(七)【案件材料交接】调解案件材料以电子形式的扫描件、 照片等在线移交为原则,纸质等实物材料交接为补充。
调解组织(人员)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途径向法院回 传调解材料。因开展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撤诉书等需要出具 调解协议和相关申请书原件的,应通过 EMS 邮寄或直接送交等方 式完成材料交接。
第十条 【调解认可事实】调解记录及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 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 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调解诉讼费用】 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人民 法院暂缓收取案件受理费。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 法确认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撤诉的,免交 案件受理费。
诉讼过程中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 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二条【调解费用收取】海南法院支持市场化调解的创新。 对法院引导至仲裁、调解机构调解的案件,仲裁、调解机构应当 在事先向当事人告知本机构收费办法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受理 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并按本机构收费办法处理调解收费事宜。双 方当事人可以将调解费用的数额及承担方式写入调解协议。
邀请专家调解员调解案件,专家调解员为调解支出的必要费 用,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调解员回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 动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并说明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 件公正处理的;
4.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调解员的回避,在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前,由仲裁、调解机 构负责人决定,在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之后,由案件的审判长决定。
第十四条【调解注意义务】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应当保持 公正、 中立,对于案件审理中的审判秘密,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隐私以及人民法院、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应当承担保密 义务。
第十五条【调解提供条件】人民法院和仲裁、调解机构应当 为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法院与仲裁、调解机构应当加强沟通 联系和协作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对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 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能力水平, 以适应调解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 ×××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告知书 2.《多元调解确认书》
3.《调解组织(人员) 确认书》
4.《海南省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 5.《海南省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6.案件(纠纷)委派调解回执 7.案件(纠纷)委托调解回执 8 .委派/委托调解笔录
9.调解协议
10.《调解反馈函》
11.《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12. ×××调解组织(人员)调解信息登记表
附件 1:
海南省×××人民法院 多元调解告知书
对于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调解的 案件,您可以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或立案后委托调解化解纠纷。
人民法院内部设有多元化纠纷调解室,当事人选择委派调解 或委托调解的,相关纠纷或案件将立即移转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 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诉讼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常常需经过一审、 管辖权异议、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多元化纠纷调解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成本负担。经立案前委 派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收取 诉讼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立案前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或申请人 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 解书或民事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调 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年 月 日
( 院 印 )
附件 2:
多元调解确认书
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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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 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住址 法人: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
纠纷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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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案号、简要记述纠纷事项 |
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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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 的 ×××纠纷,同意通过 ××× 方式化解。 |
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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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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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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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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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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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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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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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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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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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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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 3:
调解组织(人员)确认书
确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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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 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住址 法人: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
纠纷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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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案号、简要记述纠纷事项 |
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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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 的 ××××纠纷,同意由 ×××调 解组织(人员)调解。 |
纠纷各方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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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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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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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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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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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各方 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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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 4:
海南省×××人民法院 委派调解函
(年号)(法院代字)多元调委派(案件号) ××调解组织(人员):
与 纠纷一案,×××已向我 院递交起(上/申)诉状。现根据各方申请,委派贵中心调解。 调解期限至 ×年×月 × 日止。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 的,可以适当延长。请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根据不同调解结果 向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移交相关材料:
(一)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 者申请司法确认的,移交《调解信息登记表》;
(二)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移交《调解信息登记表》、调解笔录和协议原件、当事人共同签 名的《出具调解书申请》;
( 三)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移交《调解信息登记表》;
( 四)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附:委派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院 印 )
附件 5:
海南省×××人民法院 委托调解函
(年号)(法院代字)多元调委托(案件号) ××调解组织(人员):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已在 我院 庭审理,为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化解矛盾,现根据 原、被告共同申请,委托贵中心对本案进行调解。调解期限至 × 年 × 月 × 日止。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 延长。请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并根据不同调解结果分别向本案承 办法官移交下列材料:
(一)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 申请撤诉的,移交调解笔录复印件、调解协议原件、《调解信息 登记表》及当事人共同签名的《出具调解书申请》或原告提交的 《撤诉申请书》原件;
(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移交《调解信息登记表》;
( 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材料。
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
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
书 记 员: 联系电话:
附:1.起诉状(上诉状或申请书)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共 × 页;
3.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共 × 页。
年 月 日
( 院 印 )
附件 6:
案件(纠纷)委派调解函
(回执)
(年号)(法院代字)多元调委派(案件号)
××人民法院:
我( 单位) 于 年 月 日已收到贵院委派调解的 诉 纠纷一案,我(单位)将于收到本委派函之日起 日 之内将调解结果回复贵院。
(接受委派调解员或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7:
案件(纠纷)委托调解函
(回执)
(年号)(法院代字)多元调委托(案件号)
××人民法院: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已收到贵院委托我单位调解的 诉
纠纷一案,我单位将于收到本委托函
之日起 日之内将调解结果回复贵院。
(接受委托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 8:
委派(委托)调解笔录
时 间: 地 点: 调解人:
我是海南省 ××× 法院委派( 委托)调解员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现经法院委派(委托)本调解员进 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
原: 同意。 被: 同意。
调: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身份情况(姓名、出生时间,民族,家庭住址,公民身 份号码等):
被告身份情况(姓名、出生时间,民族,家庭住址,公民身 份号码等):
( 注:如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还应核对委托代理人身份情 况记入笔录)
调:下面进行调解(记录调解经过和结果)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记录协议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选择 自行和解后撤诉、由调解组织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或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等方式结案。
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终结调解,继续进行 诉讼程序。( 注:笔录完成后应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字)
附件 9:
调 解 协 议 书
(供委派、委托达成协议用)
原告身份情况(姓名、出生时间,民族,家庭住址,公民身 份号码等):
被告身份情况(姓名、出生时间,民族,家庭住址,公民身 份号码等):
(注:如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还应核对委托代理人身份情 况写入协议)
原告 诉 被告 纠纷一案,经法院委派(委托)
调解,现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
一、(写明各方协议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期间等);
二、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 份,由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员(调 解组织)、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各方当事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10:
调解反馈函
××人民法院:
我中心于 ×年×月 ×日接受贵院委派(委托),受理调解当 事人 与当事人 关于 纠纷一案,已调解完结,现 将情况反馈如下:
a.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愿作撤诉 处理;
b.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愿意提起司法确认;
c.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协商一致愿意提起仲裁确认;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就无争议事实签署了确认书 ( 附: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e.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也不愿签署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调解组织或人员签章: ××年 × 月 × 日
附件 11:
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现经法院委派(委
托)进行调解后,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将终结调解进入 诉讼程序。为节约诉讼时间,提高审判效率,现将当事人无争议 的事实记录如下:
(记录无争议事实)
上述事实经调解人员和各方当事人确认无争议,特此确认。 经确认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无需当事人再举证。
(调解人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
调解组织或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2:
××调解组织(人员)调解信息登记表
法院的委派委托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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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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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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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原告/起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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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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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起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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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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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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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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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
(调解成功的请写明当事人 的后续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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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的原因和主要分歧 点) |
调解组织或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