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桂高法会〔2019〕18号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6日
施行日期:2019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边检总站
关于建立司法协作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协作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方面的职能优势,助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协作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联动机制
1.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请求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姓名及其身份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并将有关信息转发区内同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便于执法执勤民警查找被执行人。
3.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发现属于人民法院决定查找下落的被执行人的,在核实相关身份信息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立即指派执行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向现场处置民警出示工作证,当场制作交接单一式二份。交接单应载明被控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控制地点,由现场处置民警、执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现场处置民警收执,一份交执行人员,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拘留决定书或拘传票。
4.在异地发现涉案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不能及时到达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并发起事项委托流程,受托法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先行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向现场处置民警出示委托执行函、工作证等,当场制作交接单一式二份。交接单应载明被控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控制地点,由现场处置民警、执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现场处置民警收执,一份交执行人员,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拘留决定书或拘传票。请求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法院应在24小时内到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的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未及时到公安机关交接被控制被执行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查控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助的执行法院承担。
5.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或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送达解除查控通知书,由公安机关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布控。
6.如遇当事人质疑公安机关协助行为的合法性时,可向当事人说明本次工作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或者判决,相关案件及法律问题,应当待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到达后向其进行解释或告知。
二、建立协作查扣被执行人车辆的联动机制
7.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请求公安机关查扣被执行人车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协助查扣车辆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8.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并将协助查扣车辆信息录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并在24小时内完成稽查布控准备工作,将需查扣的机动车的相关信息向各执法单位传达。
9.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车辆的,可以先行控制车辆,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应立即指派执行人员赶到现场扣押车辆,并依法送达扣押文书。
10.车辆在异地被扣押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并发起事项委托流程,受托法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先行赶到现场扣押车辆,请求扣押车辆的法院应在24小时内到协助扣押车辆的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未及时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接车辆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解除查扣措施,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请求协助的执行法院承担。
11.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车辆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或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车辆移交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送达解除查控通知书,由公安机关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布控。
12.如遇当事人质疑公安机关协助行为的合法性时,可向当事人说明本次工作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或者判决,相关案件及法律问题,应当待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到达后向其进行解释或告知。
三、建立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联动机制
13.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办理或更换出入境证件信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告书》。
14.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的,应由当地人民法院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交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交控时,应当按照边控工作规定,提供被执行人个人及其出入境件等准确信息,以及必要的法律文书和边控对象的电子照片(证件照)。
15.人民法院办理边控手续时,需要对边控对象采取扣人措施的,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及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立信息互联的共享机制
16.各方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各方同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网络专线或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互通互联,并根据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网络查询及提请。
17.各方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负责加强各自业务系统的对接,并协调技术部门对线路、设备的维护,确保及时排除有关技术故障。
18.各方严格控制查询结果的可知范围,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有关查询结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五、建立协作工作的会商机制
19.各方主要对下列工作进行磋商,交流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进一步推进措施:
(1)通报每季度查询工作情况;
(2)通报应用信息化手段在切实解决执行难、打击违法犯罪等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3)研究、解决在协作联动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20.会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第一个星期内各方择日进行一次会商,由各方轮流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任意一方也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方负责召集。
21.会议结束后,由召集方整理会议形成的意见并拟写会议纪要,各方审定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