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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

2025-05-04 13:17 admin
制定机关: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桂高法〔2022〕174号
公布日期:2022年12月31日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工作指引(试行)

桂高法〔2022〕174号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法发〔2021〕31号)精神,强化广西法院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工作,建立完善法院各部门之间,法院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财产性判项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和刑事附带民事裁判、另案审理的民事诉讼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判项的执行。     
 
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在对涉案财物作出判决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进行评判,必要时可以听取执行部门的意见后再作出判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应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财产性判项执行的途径和期限。
 
三、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后,十日内将需移送执行的财产性判项相关材料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罚金刑应当在刑事裁判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移送执行。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如实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人数众多的应另附表列明;
 
(二)移送时被执行人羁押或服刑地址、联系方式;
 
(三)被执行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的联系方式;
 
(四)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五)随案移送的财产存放地点、保管人联系方式、财产现状和已经处置的财产情况;
 
(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执行依据生效时间和履行义务期限;
 
(八)移送前已经部分履行的,注明已履行部分的具体内容;
 
(九)代为退赔或者缴付的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十)属涉黑涉恶涉众案件,应予注明;
 
(十一)是否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情形;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在将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送达刑罚执行机关,并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罪犯财产清单、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
 
五、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刑事裁判文书中财产性判项的具体执行金额等判项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刑事审判部门经审查,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应依法作出裁定;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六、刑事裁判生效后,罪犯或其亲属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由执行部门进行审查是否予以追缴。
 
七、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发现罪犯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应当及时函告刑罚执行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延期缴纳、减少、免除罚金等变更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的裁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送达刑罚执行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减刑、假释的业务庭室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罪犯有新的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或执行线索的,应及时通报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部门。
 
八、罪犯及其亲属向服刑监狱所在地法院缴纳财产性判项,
 
属于罚金、没收财产等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服刑监狱所在地法院应当代收后向罪犯及其亲属出具相关票证;属于责令退赔、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判项的,可以告知罪犯及其亲属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
 
九、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应当及时将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立案、执行情况等信息录入审判信息流程管理系统。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等信息录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应与审判信息流程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立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数据库,向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开放查询。
 
十、执行部门应依法配合刑罚执行机关调取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相关执行案件已办结的,应在收到来函十五日内出具复函及相关材料。尚未立执行案的,应商刑事审判部
 
门、立案部门在七日内补立案执行,同时函告刑罚执行机关立案
 
调查情况,并在六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回复刑罚执行机关。
 
十一、执行部门出具财产性判项执行材料应包括:执行裁判文书、结案通知书、答复函和其它相关材料。答复函应载明罪犯是否具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情形。刑罚执行机关批量来函查询的,可以批量答复。
 
十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指引与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指导案例等规定存在不符、矛盾等情形,应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指导案例等规定的内容。
 
 
附件:刑事案件财产性判项移送执行表(样式)
 
 
受移送部门   移送部门   案由  
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是否涉黑涉恶
涉众案件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羁押地或
住址
 
身份证号
或企业代码
 
被执行人近亲属、
辩护人基本信息
 
被害人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  
生效日期   履行义务期限  
执行事项  
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的财产情况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已履行情况  
代为退赔或者缴付的案外人的联系方式  
移送原因  
是否存在三类情形 是£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
否£
是£ 隐瞒、藏匿、转移财产
否£
是£ 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
否£
其他事项  
附件:
                               
 
 
 庭    长 
 
审 判 员   
                       
                                                    年   月   日
                                                      (公章)
                 
 
 
 
标签: 执行 刑事 裁判 财产性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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