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桂高法会〔2021〕7号
公布日期:2021年08月31日
施行日期:2021年08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总工会
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高法会〔2021〕7号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纠纷源头治理,巩固已建立起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进劳动争议在诉调对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20〕55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法办〔2021〕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职能作用、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的主要抓手,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前移,有利于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二、主要内容
2.加强组织建设。总工会要依法积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协调企业与劳动者妥善解决劳动争议。配合其他部门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平台、地方社会综合治理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鼓励建立以调解员命名的工作室。推动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室,派驻调解员。
3.加强调解员管理。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员名册。探索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与劳动争议调解名册的衔接机制,加强对名册的管理。人民法院要加强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工作,强化调解业务指导,依法进行司法确认,不断促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升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
4.落实调解履行机制。劳动人事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充分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5.强化源头治理。人民法院要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间调解组织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各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多层次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同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充分运用“枫桥经验”把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在基层。总工会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劳动者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健全劳动者民意调查收集机制、矛盾排查防控机制、涉侨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机制等,积极推进劳动争议纠纷源头化解。
6.加强审判支持。人民法院要立足本职,不断推进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专业化、职业化、信息化。在劳动者较为集中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合议庭。在总工会和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积极推荐和确定符合条件的
工会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司法需求,开通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该类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提升信息化水平。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善于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与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深度融合,提升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积极运用司法大数据,共同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风险。
三、在线诉调对接
8.推进调解平台对接工作。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开展在线调解,建设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化平台,推动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全部线上汇聚,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无缝式”衔接,实现调解员菜单式选择和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方便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
9.在线委派、委托调解。经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通过调解平台向入驻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委托调解案件。立案前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立案部门应编立“诉前民调”案号并向调解组织出具《委派调解函》,立案后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并移交案卷材料。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登录调解平台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工作,并编立相应的“工调派”或“工调托”案号。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录入调解平台,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通过调解平台向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好调解组织独立案号的编立、案件的流转登记、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告知或通知、组织调解、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的制作及文书的送达、案件的归档以及台账的建立等工作。
10.在线司法确认。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也可申请将案件转入立案程序并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依法在线进行司法确认,或立案后出具调解书。立案前委派调解未能调解成功的,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立案后委托调解未能成功的,由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部门继续审理。
11.在线音频视频调解。人民法院和工会积极推动劳动争议在线调解。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在线解决纠纷,通过网上受理、预约调解、远程视频调解等功能开展在线调解。推动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证据、争议焦点、调解理由、无争议事实等材料与诉讼程序有序衔接,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改善当事人诉讼体验。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解决平台,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开展在线音视频调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12.探索延伸在线服务功能。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等信息技术,探索打造集跨域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电子送达等功能于一体的在线服务平台,着力破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文书送达、纠纷调解、调查取证、执行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实现“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为广大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在线服务。
四、组织保障
13.建立对接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总工会协调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机制建设,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对接同级工会开展劳动争议纠纷委派、委托调解等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自治区总工会指导各级工会会同本级人民法院建立调解对接机制,指导各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服务资源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程在线诉调对接工作。
14.强化经费支持。人民法院和工会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级总工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健全上下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经费支持机制。
15.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加强政策和工作经验沟通,建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了解各成员单位调处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研讨诉调对接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磋商,总结诉调对接工作的成熟经验,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确保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16.加强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培训、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理论研究。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在遵循调解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以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用人企业依法用工。积极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提高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接受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17.加强激励评估和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和总工会建立联合督促问效、定期双向通报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地的调解案件数和调解成功案件数,建立调解案件数量和资金使用进度双向考核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进行约谈和通报。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对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的作用、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劳动者加强自我管理、自主解决纠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升劳动争议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扩大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各地在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