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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5-05-04 16:26 admin
制定机关: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桂高法会〔2021〕2号
公布日期:2021年09月24日
施行日期:2021年09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高法会〔2021〕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现就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明确调解范围,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不断提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坚持便民高效。合理布设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网络,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坚持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因地制宜、 形式多样地开展工作。
 
(三)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价格争议纠纷,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体系,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调解范围。价格争议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等民生领域的价格争议纠纷。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范围:
 
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2.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3.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4.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5.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五)畅通调解渠道。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解:1.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2.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例如广西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广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3.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上述机构及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推动建立诉前导流机制。
 
(六)创新调解方式。认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价格争议纠纷。积极推进在线调解等工作,鼓励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线上调解,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及时、便捷化解价格争议纠纷的新要求。
 
(七)健全对接机制。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建立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调解室,对适宜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健全委派、委托、诉中协助调解机制,促进纠纷的合理分流。规范纠纷流程管理,对调解不成功的纠纷,依法转入审判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
 
(八)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完善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制度, 加强与全区各地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专业性纠纷化解平台的协调对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典型价格争议纠纷。鼓励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价格争议纠纷案件研判制度,通过业务交流、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依法解决价格争议纠纷。
 
(九)强化司法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三、强化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以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吸纳价格认定专业人员、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律师、相关专家等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积极吸纳价格认定专业人员、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律师、相关专家等担任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组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专家库,建立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培训工作,拓宽培训形式,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
 
(十二)强化工作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全区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积极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基层一线的典型做法,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了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在具体调解工作中,特别是在处理一些问题突出、情况复杂以及涉及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价格争议时,全区各地要加强交流,相互借鉴,适时总结典型经验加以推广。
 
 
标签: 纠纷调解 价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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